身份調整的申請資格

來源:張哲瑞律師 時間:12/31/2013 瀏覽: 3590

身份調整是身在美國的外籍者由非移民身份轉向移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時所提交的申請。要提交身份調整的申請,申請人不但需要滿足身份調整所要求的條件,還不能在法律上有任何導致不能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問題。

要滿足身份調整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身在美國。如果外籍者身在美國之外,他就不能申請身份調整了,而是需要在美國境外的領事館申請進行領事處理程序。

2. 申請人的移民申請必須已經獲得了批准。這一標準適用於I-130家庭移民的申請。但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以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能夠在申請人為其提交I-130申請的同時提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 

此外,依照2002年7月的最新規定,如果申請所在的類別有移民簽證名額可用,I-485身份調整申請能夠和I-140職業移民申請(EB-1. EB-2 and EB-3)同時提交。 


3. 移民簽證名額對於申請人必須可用。除了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外,家庭移民申請的其它種類以及職業移民申請都要受每年移民簽證的名額數限制。這些外籍者,只有在等到簽證名額可用的情況下,才能提交他們的I-485身份調整申請。所謂簽證名額可用,也就是說國務院每月公佈的截至日期(Cut-Off Date)已經晚於外籍者申請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4. 申請人必須是合法入境。外籍者在進入美國時必須經過檢查才會被認為是合法入境。移民局認為「經過檢查」也就說在入境口岸經過了移民官員的檢查。在移民官員告訴你可以入境並且允許你入境之後,也就意味著外籍者已經合法入境。一般來說,簽證上的I-94表格或移民章都標誌著持有者為合法入境。

5. 與移民申請相關的條件沒有改變。相關條件的變化有可能會給身份調整申請帶來不利的影響。

a.家庭移民為基礎的的情況舉例:

  • 一位美國公民母親為她的20歲未婚兒子申請移民美國,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的申請不需要受到名額的限制。然而在I-485身份調整申請批准以前,身為申請人的母親不幸去世了。因此,兒子也就不再符合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的標準。
  • 一位持有綠卡的父親為其外籍孩子申請移民,但是在身份調整申請批准之前這位父親不幸去世。這位外籍的孩子也就失去了申請的資格。
  • 一位持有綠卡的父親為其19歲的女兒提交了移民申請。I-130移民申請已經獲得了批准,但在I-485身份調整申請還處於等待狀態的時候,這女兒結婚了。在這種情況下,這位女兒也不再滿足身份調整的條件因為她已經不是綠卡持有者的未婚子女。

b.基於婚姻關係的移民申請的相關情況舉例:

  • 美國公民妻子為他的外籍丈夫申請了公民直系親屬的移民。然而,在申請批准之前,他們就離婚了。這份申請會被拒絕,因為他已經不是公民的配偶。
  • 美國公民妻子為其外籍丈夫申請了公民直系親屬的移民。在身份調整申請批准之前他們已經分居。這份申請仍舊有可獲得批准,但是在判斷此婚姻是否有效或是虛假婚姻時,移民局有可能考慮分居的這一因素。
  • 一位美國公民娶了一位外籍妻子。然而,在為他妻子提交移民申請之前,就不幸去世了。這位外籍妻子仍舊可以申請公民直系親屬的移民只要她與已故公民的婚姻持續滿兩年並且在其公民丈夫死亡時他們不是處於分居狀態。但是,她必須在其丈夫去世兩年內提交申請。在提交申請時,她必須沒有再婚。
     

c.職業移民申請的相關情況舉例:

  • A先生申請EB-1 (b)類的傑出研究人員的移民申請。但在申請批准之前,支持申請的僱主撤銷了原本的工作職位。這樣,他的申請就會被移民局拒絕,因為EB-1(b)類的申請需要永久的工作職位。
  • B先先獲得了NIW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的批准,之後他申請了I-485身份調整。但在申請批准之前,B先生不想再繼續在原本的工作領域工作,於是他換了一項與原本工作領域無關的新工作。這樣,他的身份調整申請就有可能被移民局拒絕因為他更換了工作領域。
  • 如果申請人的移民申請是以 Eb-1 (b) 傑出研究人員為基礎或其它需要勞工證類別為基礎,申請人就必須為在I-485申請提交後為僱主工作滿180天後才可以換工作。否則,移民局有可能會拒絕這一申請。

然而,並不是說滿足以上的條件就自然能夠獲得身份調整申請的批准。外籍者如果遇到以下情況,將不會被允許在美國調整身份。這些情況包括:

1.非法工作,身份非法或者不能維持合法身份-- 外籍者如果有非法工作的狀況,或者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處於非法身份或者在進入美國之後申請人曾經哪怕有一天處於非法身份狀態,他的I-485身份調整申請都可能不能獲得批准。

例外--這項規定包括以一些例外情況,包括:

  •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以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在出現上述的情況時仍舊可以申請身份調整;
  • 身份產生問題的原因不是因為外籍者的過錯而是因為"技術性問題"的影響。 例如因為其代理人或公司的過錯導致他失去合法身份;或者因為移民局申請處理不及時的關係導致外籍者失去身份;或者外籍者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及時履行維持合法身份所需要的條件等;
  • 職業移民的申請人,如果失去身份不足180天,仍舊可以申請身份調整;或者
  • 可以適用245(i)例外規定的情況。 

2.J簽證的交流訪問學者 J-1 或 J-2 非移民簽證的持有者因為有兩年的回國限制,在沒有完成這兩年回國居住的限制並且也沒有獲得豁免的情況下,就不能順利進行身份調整。 

3.未婚夫/妻K簽證 持有K-1 簽證的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可以申請I-485身份調整,這就是說只有當K-1簽證的持有者與他所持簽證的申請人按照簽證的相關規定在進入美國90天內成婚後,才可以申請I-485身份調整。也就是說,如果K-1簽證持有者和另外一個美國公民而非他/她申請簽證時的未婚夫/妻結婚的話,他/她同樣不能申請身份調整。

4.社會負擔 任何身份調整申請的申請人都必須證明他們或者他們申請的支持者(例如配偶)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保障。申請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會成為社會負擔,他/她的身份調整申請將不能獲得批准。

5.處於遣送程序但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結婚的外籍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僅以獲得綠卡為目的而結婚,則申請人的調整身份不能被批准。但是,如果申請人能證明婚姻的締結是出於善意,並不是只為了獲得綠卡,他/她的身份調整就應該能夠獲得批准。

6.通過簽證豁免計劃入境的外籍者. 通過移民法案217條規定的免簽證計劃或212(1)條規定的關島免簽證計劃以旅遊或商務目的進入美國的外籍者,不得申請I-485身份調整。更多關於免簽證計劃的信息,請點擊這裡。然而,這一限制並不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此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也適用245(i) 條款的例外情況。 

7.D簽證持有者 – 持D簽證的外國國際航班的機組成員以及輪船上的海員在達到美國的時候不能進行I-485身份調整。但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用245(i)條款的例外情況。  

8.無簽證過境 --以第三國為目的地的無簽證從美國過境的外籍者,不能申請身份調整。但是,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適用245(i)例外條款.  

身份調整申請的不確定性 我們要記住非常重要的一點,那就是I-485身份調整申請的批准與否是有不確定性的。也就是說,即使一位外籍者完全符合身份調整所需要的條件並且也沒有任何違犯身份調整相關規定的禁止狀況,他/她的申請仍舊有可能被移民局拒絕。在實踐中,身份調整申請的批准需要申請人滿足申請需要的條件並且沒有任何「負面因素」。當有這樣的負面因素存在的時候,這些因素就需要經過移民官的考量以判定身份調整申請是否能獲得通過。家庭近親屬,直系親屬等因素對申請的批准有積極意義。持有非移民簽證卻懷著移民意向入境,哪怕並沒有構成欺詐或真意隱藏,仍有可能構成身份調整申請被拒絕的影響因素。但是,美國公民直系親屬可以克服這些負面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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