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人壽保險理賠金成為應稅遺產  

時間:01/10/2014 瀏覽: 10368

2012年,美國公民或居民的資產超過512萬美元,或者沒有綠卡的外國人在美國的資產超過6萬美金,就需要繳納美國聯邦遺產稅。如果之前有購買人壽保險,人壽保險的理賠金是否應該包括在應稅遺產中,取決於在被保險人(Insured Person)死亡時誰擁有保單。如果是死者擁有保單的話,理賠金全額都應該計入聯邦應稅遺產(Federal Taxable Estate);如果是其它人擁有保單的話,理賠金就不會被計入聯邦應稅遺產中。

那麽如何讓其它人持有保單呢?USLawChina在請教了相關專業人士後,認為以下兩種方式比較可取。

一、把保單所有權轉移給他人

將您的保單所有權轉移給他人,要註意:保單一旦轉移,您就永遠失去對它的全部權利,您不能撤銷保單或更改受益人。假如您將您的保單所有權轉移給了配偶,而你們後來離婚了, 您仍然不能夠撤銷保單,也不能夠從您的前配偶處重新獲得該保單了。盡管如此,在很多情況下(比如您將保單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成年子女),這種贈與還是很有用的。采用這種方式,還需要註意以下三點。

1、國稅局的有關規章制度

從聯邦遺產稅角度講,在死亡前三年內所做出的人壽保險單贈與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意味著保單理賠金全額都包括在您的遺產中,相當於您還是該保單的所有者。

還有一個規定:如果一個人對他/她已轉移的人壽保險單仍保留“所有權的附帶權利”(Incidents of Ownership),那麽他/她仍被視為保單的所有者。具體來說,如果您擁有以下合法權利之一,保單理賠金會被包括在您應稅遺產中:

    (1) 更改或指定保單收益人;或

    (2) 以保單作抵押借款,將保單的現金余額作抵押或將保單兌現;或

    (3) 退保,兌換或撤銷保單(Surrender, Convert or Cancel the Policy);或

    (4) 選擇支付方式——也就是,選擇一次性付給受益人還是分期支付(a Lump Sum or in Installment)。

2、贈與稅的考慮

如果您將人壽保險單轉移給某個受益人,稅務機構會將這項交易視為一種贈與,根據現行的贈與稅法的規定,如果您將一份現值13,000美元以上的保單轉移給他人的話,就會被課以贈與稅。但是,該稅是直到 您去世時才必須交納的。還要記住:如果您的保單仍然在您的名下,是您的遺產的一部分的話,這種情況下交納的遺產稅額將遠遠高於贈與稅額。這是因為保單理賠金(保險公司在死者死亡時的付款額)總是比被保險人生前保單的價值要高。

3、如何轉移所有權

您可以通過簽署一份簡單的轉讓文件[稱為“轉讓證書”(Assignment)或者“轉讓契約”(Transfer Agreement)],將人壽保險單所有權贈出。這時您還需要通知保險公司作出相應的變更,一般來講這種變更是不用付費的。您還需要將保單本身改一下,表明被保險人不再是所有者了。

在保單被轉移後,新所有者應該支付任何應付的保險費(Premium)。如果由您支付保險費,國稅局就會認為您保留了“所有權的附帶權利”(Incidents of Ownership),並將理賠金計入您的聯邦應稅遺產中——而這恰恰是您試圖避免的。如果新所有者不能支付保險費,您可以給他\她錢讓其支付。如果您轉移給新所有者的保單是一次付清保費的保單(Paid-for Single-Premium Policy),就不用擔心將來要交納保險費了。因為在購買保單時已將保險費一次全額付清了。

二、人壽保險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

第二條途徑就是設立一個人壽保險信托,並由該信托持有該保單。一旦您將人壽保險的所有權轉移給了信托,您就不再是保單所有者了,保單理賠金也不會是您的遺產的一部分了。設立人壽保險信托較將保單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一個好處就是,避免由其它人持有 您的保單。但通過設立人壽保險信托避免理賠金成為應稅遺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該人壽保險信托是不可撤銷的。如果您有權撤銷它,您就會被視為保單所有者,因而理賠金也就有可能要交納遺產稅。

2.您不能是受托人。

3.信托必須是在您死前3年設立的。如果該信托在您去世時還存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那麽從遺產稅角度講就不會考慮這個信托,那麽保單理賠金也就自然而然將被計入 您的應稅遺產中。

由於美國需要課征遺產稅,因此美國公民的財產規劃意識會比較高。而在中國可能這種財產規劃的意識普遍偏低,對於在美國有購買人壽保險的人來講財產規劃的意 識必須加強,必須對自己購買的保單進行一定的處理,否則最後可能非但不能達到將人壽保險理賠金留給繼承人的效果,反倒會增加他們遺產稅的負擔。 USLawChina將會陸續推出一系列關於美國稅務、資產保全等方面的文章,供讀者了解,敬請廣大讀者關註。

資料來源: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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