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美生子恐遭查稅

來源:楊心傳 時間:01/21/2014 瀏覽: 4599

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於12月初在加州舉行研討會,席間兩位會計師提及來美生子的「納稅」,一旦雙親轉移財產或替子女開啟銀行帳戶,恐遭國稅局海外查稅「秋後算帳」和巨額罰款。現舉例如下。

邁克李2012年出生於洛杉磯,父母均為中國公民。2013年,邁克周歲時父母在上海為其設立「愛心信託」基金,每年存入5萬美元,由父母擔任監護人,至邁克18歲時供其在美國上大學可自由使用。根據美國稅務局已構建的「肥爸」(FBAR)及「肥咖」(FATCA)系統,邁克從2013年起需開始申報TDF90-22.1(1萬美元起報,1萬美元為一年中的最高值,不一定是年底餘額),2014年起需開始申報外國金融資產表(8938),外國信託贈與表(3520A)10 萬元起報。2014年7月1日起,中國銀行同時向美國稅局申報5萬美元以上存款的美國公民或綠卡客戶名單,所以邁克未出生便遠渡重洋,頂著美國公民的光環回歸故里,卻處於國稅局和財政部的多重管制之下。

如果邁克從2014年6月30日開始申報FBAR,2015年4月15日(或因本人在國外無美國收入延至6月15日)開始申報8938表,並不意味著他需要繳稅(利息收入除外)。但他如果疏忽未報(Unwillful Failure To Report),一旦被國稅局「找上門」或回到美國後被國稅局追蹤到,便會面臨罰款,其中肥爸按25%至50%當年資產(每年5萬元遞增)逐年計算,35 0(3520A)的罰款則從1萬元起跳,外國收入稅(Foreign Earnings Tax)可達35%,8938表的罰款自1040表申報截止日90天之後開始計算,同樣1萬元起最多不超過5萬元。再假定邁克對海外報稅置若罔聞,年滿18歲後回到美國,馬上便會收到國稅局的大賬單,他發現自己名下的90萬元付清罰款,利息後所剩無幾。

有來美生子的父母喜歡把股票投資和公司股份放存子女的名下,同樣會種下「禍根」。2014年7月1日起,股票投資公司必須向美國稅局披露美國公民或綠卡客戶的股票投資賬戶資訊,否則來自美方的股票投資買賣均會預扣30%的「外國收入稅」。

今年以來,中國政府已逐漸收緊並嚴厲實施剔除裸官政策,地、市、局(包括院校)以上第一把手必須放棄美國綠卡或公民身分,可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給這批有識之士帶來困擾,現舉一例說明。

著名作家唐先生現任北京某中央直屬院校系主任兼副校長。校方有意將他「扶正」,但條件是必須放棄綠卡。唐先生取得綠卡已超過10年,在美已置產並開辦公司事業有成。按照國稅局對於棄籍的相關稅法規定(IRC877A和8854 表),2013年退籍申請者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退藉前五年平均個人收入稅不得高於15萬1000元。二,淨資產(Net Worth)低於200萬美元。三,棄籍前五年個人稅務申報準確無誤,如國外銀行利息、紅利、遞延稅資產(Deferred Tax Assets)、個人公司股東海外資產賬戶資訊(FBAR,8938)等,如被察覺有預謀地退出,棄籍申請案將被轉入稽查。

假定唐先生滿足以上三項條件,棄籍申請人將遵循法規877A(1040 Resident)來計算「未實現市場值」(Market To Market Tax)及「未實現資本利得」(Unrealized Capital Gain),如其值高於65萬1000元,同樣在4797表(商業投資出租買賣)或D表(股票投資或自住宅)中計算賦稅,未售資產部分可申請延稅(Deferral Of Tax),直至售出。唐先生在美置有兩處房產,一棟在個人名下(部分出租),一棟在公司名下,北京個人名下亦有一棟房產,三棟加在一起升值已超出65萬,因此在8854表計算後可申請延稅。人無遠慮,恐有近憂,來美生子的富豪及未來精英或許應三思而後行。(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 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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