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人才的移民選擇:詳解EB-1A、NIW、EB-1B

時間:01/31/2014 瀏覽: 4106

相對於一般技術工人,高端人才在職業移民申請中具有更多的優勢。本文主要討論高端人才職業移民申請的幾種常見途徑(EB-1A、NIW、EB-1B),並比較其長短利弊,以幫助有意申請職業移民的讀者做出正確的選擇。

特殊人才(EB-1A)

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可謂職業移民申請的最佳選擇。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

其一、EB-1A很少受到職業移民排期的影響。因為EB-1A目前有名額,所以申請人可以在遞交I-140的同時遞交I-485,也可以在I-140批准后立即遞交I-485。一旦I-485批准,綠卡申請過程就划上了一個完滿的句日。

其二、EB-1A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完全不受制於雇主。申請人在遞交EB-1A申請前后或申請批准前后,可以隨時更換雇主。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提出EB-1A申請時,甚至不需要在美國有工作。

其三、EB-1A不需要經過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職業移民申請中的第二類優先(NIW除外)和第三類優先均需要經過勞工證申請程序。

第一步先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證。

等勞工證批准后,再進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請。等綠卡名額的優先日期排到后,再進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請。

國家利益豁免(NIW)

國家利益豁免(NIW)屬於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EB-2)。但是,與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的普通類別相比,NIW有?極大的優勢。

其一、NIW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事實上,在職業移民申請的前兩類優先中,只有兩個類別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其一是前文討論過的第一類優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其二就是本文要討論的第二類優先中的“國家利益豁免”(NIW)。如果移民申請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申請人相應地就不受美國雇主限制。申請人在遞交NIW申請前后或申請批准前后,可以隨時更換雇主。

其二、NIW不需要經過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換言之,除NIW以外,第二類優先的職業移民申請需要經過三個步驟:第一步先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證。等勞工證批准后,再進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請。等綠卡名額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排到后,再進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請。相比之下,NIW則不需要申請勞工證,而直接提出I-140申請。所以通過NIW申請綠卡只需經過兩步:第一步是提出NIW I-140申請;第二步是提出I-485調整身份申請。在第二類優先綠卡名額充足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兩步並作一步,同時遞交I-140和I-485申請。但是,在目前第二類優先缺少名額的情況下,申請人只能先遞交I-140 NIW申請,等到I-140的優先日期排到后,再遞交I-485申請。

其三、NIW的法律要求寬鬆,很多達不到EB-1A要求的申請人符合NIW的申請條件。從法律要求上看,如果?EB-1A是適合少數精英申請的類別,那麼NIW則是適用於廣大科研人員申請的一個類別。換言之,如果?EB-1A為那些在自己領域中出類拔萃的人才提供了一條申請綠卡的捷徑,那麼NIW則為那些在自己領域中剛剛開始展露頭角的可造之才打開了方便之門。

以上是NIW申請具有的三大優勢。具體而言,NIW屬於第二類優先,在綠卡名額方面跟?第二類優先排期。因為符合第二類優先條件的人比符合第一類優先條件的人要多,在綠卡名額有限的情況下,第二類優先就出現了僧多粥少、名額緊缺的局面。

在第二類優先缺少名額的情況下,即使NIW申請人的I-140已經得到批准,也無法遞交I-485申請。這是NIW申請的美中不足之處。

傑出教授或研究員(EB-1B)

與前文“特殊人才”(EB-1A)和“國家利益豁免”(NIW)相比,EB-1B的最大區別在於,它受美國雇主和工作職位的限制。

1、先看EB-1B的長處。

長處之一,EB-1B對申請人本身學術條件的要求低於EB-1A。這意味?達不到EB-1A要求的科研人員,可能符合EB-1B的條件。比如,EB-1A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十項條件中必須至少符合三條。而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六項條件中符合兩條。

長處之二,與EB-1A一樣,EB-1B很少受到職業移民排期的影響。在目前第二類優先和第三類優先排期的情況下,這一優勢更顯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時遞交I-140 EB-1B和I-485,可以大大縮短獲得綠卡的時間。

長處之三,與EB-1A和NIW一樣,EB-1B不需要經過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美國雇主可以為符合條件的外籍研究員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請。

2、再看EB-1B短處。

短處之一,EB-1B受美國雇主的限制。外籍研究員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請,而是必須由美國雇主提出申請。所以,與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請中,申請人(Petition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是分開的。比如?,趙博士符合EB-1A、EB-1B和NIW三種類別的申請條件。因為EB-1A和NIW均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所以趙博士可以拋開美國雇主自己提出申請。職是之故,如果趙博士申請EB-1A和NIW,那麼他既是申請人,也是受益人。與此不同,在EB-1B申請中,趙博士必須依靠美國雇主提出申請。所以,在EB-1B申請中,趙博士的美國雇主是申請人,趙博士自己是受益人。

短處之二,EB-1B 對工作職位要求嚴格。如果作為傑出研究員申請EB-1B,法律要求美國雇主所提供的職位必須是永久性的。如果通過傑出教授來申請EB-1B,法律要求美國大學所提供的職位必須是tenure或tenure-track。由於博士后工作不屬於“永久性”職位,所以盡管許多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學術條件上已經符合了EB-1B的要求,卻無緣申請EB-1B。

短處之三,EB-1B對工作性質要求嚴格。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須是研究人員或大學教師,工作性質必須是以“研究”(Research)為主。這一要求使得許多工作性質集中在工程(Engineering)方面的專業人士無法申請EB-1B。

除了以上三點以外,EB-1B在對美國雇主僱用全職研究人員的數量以及受益人的學術經驗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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