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要多繳稅 不服該怎麼辦?

來源:李金萍 時間:02/21/2014 瀏覽: 2661

在民主社會,納稅人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上一定的保障,當我們對稅務局的評核結果認為不合理時,可以透過一定的程序來爭取合法的權益。當然,您可能必須提出一些文件證據來支持。

您可以自己處理,也可委任家人、朋友或會計師代表您處理。委任代表處理時,必須先填送T1013 authorizing or cancelling a representative(授權或取消代表)的表格給稅務局。

當您覺得稅務局評核的結果不合理時,可採取的第一步是打電話或寫信給稅務局,說明您有意見的原因和事實,希望能透過進一步的溝通、提供更多資料而解決問題。

但若溝通的結果仍不滿意,應把握時效,進行正式抗爭程序的第一步,這是稅法賦予的權利。

一、反對(objection)

您收到評稅通知後,若不同意稅務局的評核可提出反對,反對須於收到評稅通知後九十天內或年度稅表截止日後一年內提出,以此二者中

較遲之日期作為提出反對通知(notice of objection)之截止日期。反對意見需以書面提出,您主要應陳述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並提出支持您反對意見的所有相關文件,亦可向稅務局索取T400表格填寫。最好是以掛號信方式向所屬之稅務中心(taxation centre)或地區分局(district office)之上訴主管(chief of appeals)提出。上訴主管會根據納稅人之上訴重新審核,並通知納稅人其審議結果。

在這個階段,為了確保您或您的代表瞭解評核的原因,及稅務局就爭議之議題討論的情形,您有權向稅務局調閱一些文件,包括原先申報的稅表複本,稅務官支持其評核所作的報告、稅務官就爭議議題所做的工作底稿 (working paper),稅務局上訴主管與原承辦查稅官對評核所作過的討論記錄等。這一切可說相當公開,避免稅務局黑箱作業。

上訴主管對爭議點所作之最後審議結果也許同意您全部或部分意見,就會調整您的稅表,寄「再評稅通知」給您。若不同意,則會寄「確認維持原判通知」 (notice of confi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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