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是,在50%離婚率的社會中,離婚似乎也見怪不怪了。離婚不僅會對感情方面帶來困惑,對財產分配和處理方面也會帶來很多困惑。很多移民朋友對加州的離婚法了解不夠,或者有誤解,再加上感情破裂人們容易感情用事,常常會使情況越來越糟。很多這種案例,雙方婚離5,6 年了,財產還沒有搞定, 常常需要上法院, 一旦上了法庭, 讓法官來處理財產方面的糾紛,帶來的是勞命傷財, 兩敗俱傷。
過去的文章中,我曾經對婚姻資產概念方面做過簡單的介紹,我們在這裡主要談談雙方在離婚期間對資產方面的責任及有關問題。
加州的家庭法有關條例要求,夫妻之間的金錢上的關係和其他生意上的同夥人的關係沒有不同,因為夫妻之間應該是互信互認的關係,也就是說,夫妻之間互相負有責任, 不能將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另一方之上,雙方的資金,財產要如實告知對方, 不可隨意轉讓,買賣。在離婚期間,更是如此,雙方都有責任保護共同資產,不能隨意浪費,破壞共同資產。
很多人不了解,在離婚狀遞到法院時,其中就包含了一個“禁止令” (Restraining Order). 很多人以為,對方提出離婚了,就想趕快把共同賬戶的錢轉走,房子轉讓。這些行為都是屬於違反家庭法的行為,這樣對方就沒辦法拿到一分錢了。
還有些人認為,只要財產是一個人的名子,或者,在中國或其他地區用自己的名字購置房產,離婚時對方就不可能分到一分錢。其實這個理解也是錯 誤的。首先,加州家庭法規定,只要是在結婚期間購置的任何資產,不管在世界那裡, 首先是以共同資產來看待。除非這些資產是純粹的個人資產,即一方繼承的遺產,得到的禮物,或者是結婚前購置的資產。因此,假如,這些資產是用結婚期間賺的錢或是結婚期間節省的錢,那?,它就是共同資產,一旦請訴離婚後,一方就不可以私自不經對方的同意而私自處理。如果,一方這?做了,另一方就有權要求對方退回屬於他的那部分。
另外,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的婚姻並不幸福,隨時有離婚的念頭,一方總是防著另一方。有客人問,“我現在要辦離婚,對方在婚姻期間作了很多不盡人意,浪費共同資產的行為,我在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嗎?” 回答是,那就不太容易了,主要的原因是,在請求離婚前,法院沒有管轄權,也沒有禁止令約束對方,因此, 法院一般都不會介入這方面的請求。有關資產方面,法院主要關心的是分居那天之前哪些財產是共同資產,哪些是個人資產。分居後,離婚判決前,一方都作了哪些對不起對方的事。因此, 其中一方提出離婚後,最好不要私自處理共同資產,因為這種行為並保護不了您的財產。往往後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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