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應盡的五大稅務責任須知(二)

來源:美國法律聯營網 時間:04/03/2014 瀏覽: 7436

又是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現下許多美國公民或永久居住者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工作發展,但國際稅收卻成為困擾他們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於在美境外所得的收入,要怎樣納稅才算是合法呢?究竟有哪些稅務責任需要瞭解並遵守呢?USLawChina特根據美國國稅局(IRS)納稅規定整理海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應盡的五大稅務責任須知系列文章,與大家分享美國國稅局對於國際稅收的一些規定。相關文章:《海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應盡的五大稅務責任須知(一)》

三、肥咖條款(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

1. 誰必須申報

若納稅人的海外金融帳戶或其他海外資產超過納稅起征點,則必須申報此類資產。

A. 海外金融資產
a. 股票或證券;境外實體中的收益,例如境外合夥企業中的資本利息或績效分紅、國外信託的受益人或參與人、國外房地產或養老金計畫收益。
b. 外國人發行的期票、債券、信用債券或以其他形式發行的信用債券。
c. 租賃合同。
B. 境外的已婚或單身的納稅人的起征點不同
a. 單身或雖已婚但是選擇單獨報稅:截至納稅年度最後一天擁有20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產或在全年的任何一天的海外金融資產額超過30萬美元的須納稅。
b. 已婚並聯合報稅:截至納稅年度最後一天,擁有40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產或全年中任何一年的海外金融資產額超過60萬美元的須納稅。

2. 未申報罰金:1萬~5萬美元。
A. 最大資產價值推定:如果國稅局確定您對一個或幾個具體的海外金融資產有利潤收入並且要求提供資產價值的資訊,但您沒有提供足夠的資訊以便國稅局確定資產的價值,那麼國稅局將推定您擁有的海外資產價值超過了適用於您的納稅起征點。
B. 除非海外金融機構同意公開美國帳戶持有者資訊,否則將對其美國收入徵收30%的預繳稅。
 
美國稅收政策複雜多變,對於對美國稅收制度瞭解尚淺並將在美國投資的您,可能會感到十分困惑。另外不論是何種類型的移民,大多數都會存在海外資產報稅問題。海外資產及收入報稅,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報稅問題,還涉及到投資、財產轉移等問題,所以,在申報海外資產及收入時,要特別引起注意。USLawChina的律師和會計師將幫您解決在美國稅務申報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為您排憂解難。獲取報稅預估表請點擊:http://www.uslawchina.cn/tsfw_sw_ygb.asp

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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