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經濟衰退和失業率高的時,許多員工懼怕被解雇,而替雇主工作時越來越長,但拿回家的支票數字是越來越少,在這種工作環境下,加州雇主更加剝削員工應得的超時工作加班費,在加州除了公司的總裁、總理(Executive,
Manager),管理(Administrative)或高學位專業(Professional)員工之外,不管您是拿最低工資或固定月薪,您都可享有加州勞工法的保護。
舉例來說,您每天八小時以上到12小時以下的工作時間,都要用您每小時工資乘以一倍半。另外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之上,都要用兩倍乘以每小時工資。
如果一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第六天內前八小時的工作必須用1.5倍乘以每小時工資,超過八小時以上就必須用兩倍來乘以每小時工資,如果您同週內工作第七天,每小時的工作,都要用兩倍來乘以您的小時工資。
許多加州雇主為了避免付員工超時費,就使用月薪制來支付員工,但是加州勞工法(Labor Code)第515(d)條規定如果是拿固定月薪,您的每小時工資是要用月薪乘以12個月再除以52個星期,再除以每周40小時來算出合法的小時工資。
比如,您一個月固定拿2100元月薪,以2,100×12個月÷52個星期÷40小時一週=12.1元一小時工資,而不是加州規定的8.00元最低工資,以這種算法,您每天超過八小時以上但在12小時以下,都要用12.1來乘1.5倍或乘以2.0倍(工作超過12小
時),而于是用8.00元一小時來計算。
除此以外,加州雇主通常也觸犯以下的勞工法律:
1.雇主蓄意把員工放在Salaried Exemption之內,以避免付超時工資。加州有很嚴的規定來決定,您究竟是不是屬於總裁總經理專業高學位的分類。如果您實職不是屬於這些分類,您就可以追回您多年所有的加班費和其他休息吃飯的時
間工資。
2.要求員工打卡下班後,再繼續工作。
3.要求員工下班後把工作帶回家,替雇主打電話聯絡客戶,或替雇主採購工作上用的貨品。
4.沒有給員工每四個小時之內應有的十分鐘休息時間,如果您工作超過八個小時,您應得二次十分鐘的休息時間,這兩次十分鐘休息時間不能加在一起,如果您沒有這休息時間,雇主必須每天多付你一小時的工資。
5.沒有給員工每五小時工作時間後的午飯時間,如果您工作十小時,您應得兩次半小時吃飯時間,在這半小時吃飯時間內,員工不能被限制必須留在工作單位,或是做任何工作、職責,雇主也必須記錄員工每天吃飯的時間。如果您縱使有吃飯的時間,但是必須同時間接電話或參加公司開會,您的雇主就必須付您每天一小時的工資。
6.雇主要求跟員工合分小費,或雇主沒收員工的小費。
7.要求員工上早班和晚班,但不付員工中間二至三小時等候的時間,許多餐飲業界都沒有給員工中午等候時間的工資,加州勞工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每天多付員工一小時等候時間(Split-Shift Premium)。
8.雇主發工資時,沒有同時給員工詳細雇主、員工資料、工作時間和各種扣稅的工資單,加州勞工法第226(e)條例,如果員工沒有拿到這種工資單,雇主仕須付員工每次發工資違規50.00或最高不超過4000元的罰款。
9.雇主從工資裏直接扣除工作制服的錢,工作時員工破損公司設備或工具的賠償,員工手機月費或是部份勞工保險的保費。如果雇主有給員工住宿和供應工作中的午餐或晚餐,除非員工有簽字同意把住宿費和飯費從工資裡扣掉,加州雇
主不能直接從您的工資裡扣掉這些費用。另外餐飲界送貨的司機員工,如果被雇主要求用員工的車送貨或送飯給外賣的客人,按照加州勞工法2802條,員工都可以追回汽油費和車子折價費和部份車子保險費用。
許多員工都認為這些錢數不大,打官司太不划算,但如果您的雇主是大公司,您還有其他同仁也是處於同樣的情形,加州法律允許員工集體訴訟,法律可以保障員工,不能因為追工資而被雇主報復解雇。
10.雇主為了避免勞工保險而雇用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s),也就是您年底收到報稅的1099單而不是W-2。如果您屬於這種雇主關係,但是雇主有控制您、規定您上下班時間,並且提供你所有做生意的工具和設備。 您在法律上就是公司合法的員工,也就是可以受到加州超時工資,吃飯時間、休息時間等的保障。
11.雇主在您離職時沒有付您全部應得的工資(包括所有應有的超時工資),雇主必須另外再付您30天的工資(根據加州勞工法第203條)。
以上只是部份的舉例,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的勞工法條可以用來爭取您應得的工資。加州法律給員工三年的時間去勞工局或是法院追回雇主欠您的工資,但如果經過法院的途徑,員工不但可以追回四年欠的工資,另外還可以追到雇主的罰
款和您的律師費和法院費用。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