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是美国国会针对移民问题制订的法规。移民法内容的制订,几经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921年以前,美国移民法主要是限制某些种类、某些地区以及某些民族的移民入境。
1921年颁布的移民法第一次制定了限额制度 “国籍配额”和“民族配额”制,即根据各国当时在美国移民总数的百分比限制入境人数。
1952年通过的移民与国籍法案,开始建立对移民管理的基本模式,制定了全世界的总限额数、各国的限制数和几项优先类别的配额数目。
1965年的移民法终于取消了种族歧视,在实行全世界总限额和各国的国别限额的同时,实行类别优先制,并建立了非限额制和劳工入境许可制。
1978年修订的移民法,规定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额为29万人,每个独立国家为2万人。
1986年通过的美国移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一些重要条款:
1、1982年1月1日前入境的非法移民免予处罚,并可申请临时居留身份,居住满一年后,可申请永久居留;
2、今后不准雇佣非法移民,如有人雇佣非法移民,将给予罚金100美元的经济处罚和判处6个月监禁的法律惩罚;
3、以交换访问学者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必须返回原居住国生活年后,才能申请永久居留。
1990年的移民法,对原有的内容做了许多修改;
-对香港实行配额优惠并扩大到1万名,此外,香港每年还有1.2万个不受配额限制的特别移民额,分配给设在香港的美国公司的高级职员;
-与工作相关的移民的规定和分配给应聘移民配额共14万个;
-变更了大赦过程和婚姻欺诈法案;
-扩大了移民的数额,从过去每年54万增至64.5万人,并且有5.5万个额外名额供特赦合法外籍人士的家属使用。
1996年9月30日生效年的新移民法,是最严厉的移民法。新移民法对许多过去的规定作了修改,主要目的虽是对非法移民及犯罪进行控制,但事实上还包含了不少与合法移民有关的条款。
美国制定和修改移民法的目的在于,管制获准进入美国作永久或短暂居留的人数及有关事宜,由移民局在美国国内负责管辖执行。美国在制定移民法时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照顾美国公民的利益;二是考虑美国政府的需要。尽管如此,美国在移民法中清楚地告诉人们:凡美国移民申请者,一律依照每个国家的固定数额和类别优先制度办理。这样,使每个有意移居美国的外国人,都能不分国别、不分种族,而只依靠个人身份和能力取得移民入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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