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日前提議幾項政策變化。 具體如下。
關於H1B1/E3人士的延期申請
H1B1和E3簽證的很多特點跟H1B類似。 H1B1 是專門給新加坡或智利公民的專業人士簽證。 E3是專門給澳大利亞公民的專業人士簽證。 移民局發佈新規表示:H1B1或E3身份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境內提交身份延期申請, 只要他們的延期申請是在身份過期之前(I-94到期日之前)及時遞交到移民局, 在延期申請處理過程中(未獲批准之前), 身份受益人可以繼續工作 up to 240天。 這個利好變化, 之前已經適用於H1B/L1身份類別,如今拓展適用於H1B1及E3身份類別。
H4
在如下兩種特定情形下,H1B的配偶(H4)將可以通過提交I-765申請到EAD工作許可。
•H1B的I-140已經獲得了批准。
•H1B已經依據AC21 Act 申請延期H1B超過六年。
在此之前, 可允許工作的簽證種類裏, 只有L1, J-1的配偶可以申請EAD。 其他工作簽證持有人的附屬配偶身份則不允許工作。
EB1B I-140移民申請
移民局計畫允許EB1B I-140 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的移民申請中, 可以考慮“comparable evidence”(類似證據)。 之前, 只有EB1A特殊人才中可以考慮類似證據, 而EB1B不可以考慮類似證據。 EB1B一般是從6條標準裏挑2條 來證明自己的優秀。 EB1A則是10條列舉標準中挑3條來證明自己是領域中頂端的少數幾個人之一。 移民局對10條或6條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EB1A申請人認為自己有某項是類似於這10條的,也可以提出來。 譬如說: 10條裏有一條是學術論文(scholarly article)。 建築師沒有發表論文, 但有很多公開發表的設計藍圖。電影製作人沒有發表論文, 但他有很多電影作品。 電腦工程師沒有發表論文, 但他開發了很多暢銷軟體。 在這種情形下, 他們可以爭辯說, 他們的設計藍圖, 影片,軟體就是他們行業的類似證據, comparable to學者論文。 以後, comparable evidence 也使用到EB1B案件中。
這幾條都是移民局提議的變化。 需要經過60天收集公眾評論。7月11日公眾評論期過後, 移民局會出臺最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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