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咖 啟動的背後

來源:楊心傳 時間:06/30/2014 瀏覽: 3455

美國財政部負責國際稅務(International Tax Affairs )的助理部長史塔克(Robert Stack)2014年6月2日高調宣布全球70個國家(地區)及7.7萬家銀行與金融公司已與美國政府簽署協定,將於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海外稅務協調法(FATCA,俗稱肥咖)。雖然中、港、台、俄、烏克蘭等尚未與美國政府簽署協定,但已有數千家這些國家(地區)的銀行與金融公司向美財政部和國稅局俯首稱臣,表示要履行「肥咖」,以求自保。

「肥咖」法規定外資銀行、投資基金和其他金融機構須向美國政府提交美國人 (綠卡或公民身分)存款超過5萬美元的帳戶資訊。對於說「不」的外國金融機構,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將對其美國投資收入徵收30%預扣稅甚至凍結帳戶。

表面上看,「肥咖」只報不罰,但這張網撒下之後,國稅局不會放過裡邊的「大魚」。請看最近發生的實例:因最近瑞士信貸 (Swiss Credit Suisse)與美國政府以26億美元和解,佛羅里達87歲的茲沃諾 (Carl Zwerner)被「交出」。國稅局發現他於2008年修改2004年至2007年的個人稅表,「補報」FBAR(TDF 90-22.1)及相關利息,但國稅局照罰不誤,將茲沃諾2004年 (帳戶餘額148萬美元)、2005年 (149萬美元)及2006年 (155萬美元)帳戶餘額的50%充作罰款,共計224萬美元,使得茲沃諾的財產一夜之間變成負資產,負債率為財產的150%。

再看一個華人的例子。藝術家吳先生於10年前在香港開了一個股票投資帳戶,於2007年申報FBAR並修改2005年與2006年的個人稅表,納入FBAR及補交利息、分紅和資本利得稅。按說吳先生的海外帳戶已主動申報,應可逃過一劫,但是國稅局並不這麼認為,由於2004年至2006年補報,國稅局一律按未及時申報 (漏報)處理。因此判定帳戶最高額的25%用作罰款,超過20萬美元。

「海外稅務協調法」的出爐給國稅局提供了一個絕佳的一網打盡的機會。海外投資的資訊(5萬美元以上)是否申報已經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演變成在世界範圍內的過濾與「抄底」。例如,陳小姐(綠卡持有人)的爺爺於2010年在天津病逝,遺囑中指定將50萬美元及四分之一的祖產劃入陳小姐的名下。陳小姐考慮到是一筆相當數額的遺產,當年沒報自己名下的海外帳戶,直到2011年才申報8938及FBAR(TDF 90-22.1,2013年起改為FIN 114電子申報)。由於8938及FBAR一般都不會注明帳戶起始日期,所以國稅局難於抓住把柄。現在資訊「透明」之後,國稅局對號入座,順藤摸瓜發現陳小姐海外帳戶的「馬腳」,送上27.5%的罰款帳單(非故意「疏忽」)。如果國稅局認定陳小姐是故意「延遲」(2010年有罰款,2011年沒有27.5%的罰款),將施以50%至75%的FBAR罰款(8938另算)。

再看8938表,其申報「門檻」高於FBAR(1萬)和FATCA(5萬),適用於在美申報1040的單身(戶主)海外帳戶全年最高額7萬5000美元、年底5萬美元,夫妻合報為年內最高額15萬美元、年底10萬美元。如果申報人長期居住國外(183天以上),單身(戶主)海外帳戶年內最高額超過30 萬美元或者年底20萬美元,夫妻合報為年內最高額60 萬美元或年底40萬美元,罰款計算為超過申報截止日期90 天為1萬美元,每多超過30天加罰1萬美元,最多不超過5 萬美元。若申報聯邦退稅表(1040),美國居民的截止日為4月15日,無美國收入的國外居民為6月15日)

隨著FACTA-FBAR-8938鏈結的啟動,國稅局在世界範圍內張開的網會日益收緊,更多重量級的「大魚」會浮出水面,國稅局三波海外徵稅50億美元的業績可望更上一層樓。(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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