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美國移民局或美國駐海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是絕大部分外籍人士進入美國的第一步。美國使館簽證官有權決定是否簽發給外籍人士簽證,簽證官可以根據各種原因或者沒有任何原因而拒絕外籍人士的簽證申請。
任何能夠對外籍人士入境、調整身份、入籍帶來負面影響的行為,都有可能導致外籍人士進入美國的的簽證申請被拒,又稱“不可入境” (Inadmissibility)。上述行為包括:犯罪行為、毒品犯罪、不道德行為、違反美國移民法的行為、未能保持在美合法身份、違反入境條件、曾經被驅逐出境、無故缺席驅逐出境審理程序且未能給出缺席理由、協助他人偷渡、婚姻詐騙、偽造文書、提供不實信息、非法投票、跨國誘拐兒童、逃避美國兵役、間諜行為、恐怖活動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如果外籍人士已確定無疑被歸入不可入境類,向移民局或使領館申請豁免則是唯一的途徑。不可入境類的豁免申請只有在外籍人士被正式通知歸入不可入境類時才應提出。當然,外籍人士如果在遞交移民簽證申請或在境內提交調整身份申請時,已確知自己屬不可入境類,則可在遞交申請時同時提出豁免申請。
在許多情況下,家庭將承受巨大的不幸是作為申請豁免的條件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外籍人士必須證明,如果自己被拒絕入境,其作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近親親屬將會由這種家庭分離而承受極大的痛苦。外籍人士必須對這些不同的困難進行詳細的陳述,同時提供證明。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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