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再挺小業主

來源:楊心傳 時間:09/18/2014 瀏覽: 2778

如果你堅信有充足的理由證明被國稅局「誣陷」,你可以向國稅局的「庭訊」(Summons )說「不」。這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艾莉娜凱根(Elena Kagan)於2014年6月19日審閱佛羅里達州合夥人克拉克(Clarke)與國稅局歷經南區法院和亞特蘭大11上訴法庭達三年之久的「纏鬥」之後作出的判決。

佛羅里達州西棕櫚灘(West Palm Beach)的迪拉莫有限合夥人公司(Dynamo Holdings Limited Partnership)因被國稅局察覺2005至2007年間「不正常」的利息費用扣減而遭稽查,這通常為合夥人公司向合夥人舉債所致,但國稅局顯然沒有抓到真憑實據,因此遲遲無法結案。由於「時效法則」(Statute of Limitation)的限制,國稅局對公司或個人的稽查一般不能超越三年,因此從2008年起,國稅局先後兩次延長結案期限。

但當2010年國稅局第三次要求稽查延期時,遭到迪拉莫公司的拒絕,國稅局辦案人於201 年11月向克拉克(任職CFO)等四名合夥人發出「庭訊」,克拉克認為國稅局是故意刁難,拒絕出庭,於是南區法院判國稅局勝訴,克拉克等人必須償還「欠稅」帳單(已從合夥公司轉嫁到合夥人)。克拉克不服提出上訴,位於亞特蘭大的第11上訴法庭駁回了南區法院的判決,認為國稅局對此案的調查是「無理糾纏」,可以不予理睬。國稅局自然不肯認輸,於2013年11月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被大法官「一錘定音」,維持第11上訴法庭的原判,藉以宣示民眾和中小企業有捍衛「稅法公平」的權利。

在長達9頁的訴訟結論中,凱根大法官指出,民眾有權質疑國稅局發出庭訊的目的,特別是他們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證明稽查員違背公允。

隨著國稅局近年來執法力度的不斷增強,「庭訊強制實行」案例逐年攀升,從2005年的44起上升到近年的160起,而在2013年的「庭訊」中,國稅局贏得高達95%的訴訟。根據司法部與最高法院頒布的「庭訊問則」(Summons Enforcement Manual),國稅局必須滿足以下四項條件才可以向客戶發出「傳訊」。一,調查遵循法律程序; 二,所尋求的信息與法律程序相關;三,國稅局事先並不知情;四,國稅局已履行「庭訊」前所有應該採取的步驟。

以上述四條標準來衡量一下國稅局對克拉克案的傳訊動機和目的,顯然有悖政府職能部門應遵守的準則,給人以「公報私仇」之嫌。「庭訊」轉變為國稅局「要挾」客戶的工具,因此為公理所不容。

遺憾的是,現實的公理往往並不分明,法官逐漸演變為「御用」工具,失去本身的獨立性。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歐記健保法2012年3月27日,以一票之差「勝出」,但全國36 州(多為共和黨州長執政)拒絕「跟進」,迫使聯邦政府為他們設立健保交易所,透過國稅局實施「健保抵稅」,由此引發了36州「保民」的多起訴訟,控告國稅局在未設立州健保交易所的36州實施健保抵稅「違憲」,予以「封殺」。2014年7月22日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對由2名小企業主提出的國稅局代行健保抵稅「違憲」訴訟作出判決,判定國稅局敗訴。兩個小時之後,維州地方法院對國稅局「越權」代理健保抵稅訴訟作出相反的判決,判定國稅局勝訴,國稅局有權在未設立健保交易所的36州代理州府職權,並不「違憲」。繼華府哥倫比亞特區和維吉尼亞州之後,印第安納南區法院法官William T. Lawrence(2002年由喬治布什任命)於2014年8月13日再次「封殺」國稅局在印第安納州代行健保抵稅,判定國稅局「違憲」敗訴。

業界普遍認為36州的健保抵稅訴訟案最後會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屆時,2014年參眾兩院的期中選舉,乃至2016年的總統大選,將共同決定36州健保抵稅合法還是「違憲」的命運。(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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