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的黃先生,二十年前在台灣投資公司和房地產都大賺,成了資產超過千萬美元的富翁。他十年前申請投資移民,拿到綠卡。但移民前忽視了美國稅法,最近聽說美國海外追稅,才知有肥咖(FATCA)和肥爸(FBAR)條款,以及可怕的海外自首優惠,他向會計師請教後發現,一張薄薄的綠卡,可能讓他失去一生努力所累積的一半資產。
政治紛擾、族群對立,有足夠財力的國人為了圖個清靜或基於各種可能的理由,無不想盡辦法移民海外,其中取得綠卡或成為美國公民是大多數「移民族」心目中的首選。
逃避查稅 逾二千人放棄美國籍
台灣是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擁有綠卡或美籍的民眾一樣能保有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但是具雙重國籍的民眾,在享有兩國公民應有權利的同時,很容易忽略同時應盡的責任,特別是扮演「納稅義務人」這個角色。
近幾年美國開始大規模查緝美國稅務居民的海外資產,有漏報者將被處以罰金甚至面臨刑責,就算「自首」也會損失大半積蓄,因此有越來越多人主動放棄過去求之不得的美國公民身份。
調查顯示,截至二○一三年第三季止,全世界退美籍總人數達到二三六九人,較二○一一年全年一七八一人增加三三%,專家認為,棄籍人數大增可能與美國加強執行海外查稅有關。
不合作金融機構 課三十%懲罰性扣款
全球富人都喜歡把錢藏到海外避稅,以為只要自己不申報,政府也無從追查。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美國政府為了追討海外公民逃漏稅,二○一○年三月由歐巴馬政府頒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因為縮寫音譯剛好跟中文肥咖很像,就變成大家口中的「肥咖條款」。
肥咖條款要求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FFI)必須向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提供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在海外帳戶的投資資訊。FATCA實施時間為今(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而FFI最遲需於今年四月二十五日與美國國稅局完成簽約註冊,否則自七月一日起,FFI的美國來源所得以及持有美國金融資產的利息、股利、股息或資本利得,都會在不扣除成本的情況下,直接以成交金額收取三十%的懲罰性扣款。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思齊表示,FATCA對「FFI」的定義不單單是指銀行,所有可「藏匿」資產的金融機構,包括收受存款、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資產、投資、保險公司或有保險公司在內的聯屬集團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或財務中心等五類機構,只要持有美國資產,就等於被美國政府掐著脖子,必須配合提供旗下客戶的帳戶資訊,而各公司的存戶、保戶、投資戶只要具美國身分跡象就要向IRS通報。
美國人海外資產 漏報被查獲 五十%罰金伺候
FATCA表面上針對金融機構施壓,實際上是衝著美國人的境外資產而來。國際理財規劃顧問執行長李雨珊表示,美國是採「全球所得課稅」,而且對遺漏「申報」與遺漏「納稅」各有不同罰責,也就是說,只要是美國的稅務居民來自世界各地的所得,不論是否達課稅門檻都要申報,如果被國稅局查到沒有申報,即使所得金額不必繳稅,都會被處以最高帳戶總額五十%的罰金。
當然,美國也給稅務居民自首的機會,但自首只能獲得罰金優惠,並非免罰。從美國國稅局先後推出的三波海外帳戶自首計畫來看,罰金優惠一次比一次更少。
美國在二○○九年十月結束第一波海外帳戶自首計畫,當時華人的罰款金額最高約一百萬美元,但二○一一年八月結束的第二波自首計畫罰款明顯跳升,甚至有華人被罰款四、五百萬美元。
誠邦企管顧問副總經理李傑克表示,其實早在一九七○年,美國就頒布FBAR法令(俗稱肥爸條款)要求美國稅務居民申報海外帳戶資產,直到二○一○年美國修法增加FATCA法案,並要求各國金融相關機構配合,造就了FATCA與FBAR交叉火網的追稅通緝令。
保單帳戶 價值超過二十五萬美元 需通報
在FATCA規範下,年金險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投資型保單的分離帳戶等三種,一旦保單現金價值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約新台幣七五三萬元)時,保險公司就必須對該帳戶持有人以電子搜索方式進行調查,查詢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任何「美國身分跡象」後,加以申報。
如果保戶的保單現金價值加總超過一○○萬美元,但是電子搜尋未發現美國身分跡象時,需額外進行人工搜索,以及詢問保險業務員或與保戶維護關係的負責人員,確認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美國身分跡象。
而銀行存款則是五萬美元以上的存款等資產資料,金融機構就必須申報,手動搜尋門檻同樣為一○○萬美元。
增進公共利益 個資法擋不住FATCA
台灣個資法上路一年多,在個資法的保障下,客戶可以不同意金融機構提供個資給美國國稅局,但會被歸類於「不合作帳戶」。金管會指出,台灣是循「日本模式」與美國簽跨政府協議,由各銀行將客戶同意提供的資料直接報送給美方,不同意提供資料的客戶,銀行只需報送「總帳戶、總金額」。
金管會已與美方洽談跨政府協議,內容包括美方對於「總額資料」有疑慮,需進一步了解時,可向哪個對口單位查詢,而金管會也需確認報送資料的法律依據。
銀行業者表示,美國會要求金融機構的不合作帳戶必須逐年漸少,也就是說,隔年客戶若仍不同意提供個資,銀行為降低三十%懲罰性扣款的風險,會強迫客戶關帳,一旦資金流出,就有機會被美國政府查到。
且在個資法的架構下,公務機關也可引用個資法中基於「增進公共利益」要求金融機構將不合作帳戶的客戶資料提供給美方,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
分散存款、保單價值 低於檢核門檻
每家金融機構都有單獨的通報門檻額度,如果將資產分散至不同金融機構,讓每筆資產都低於檢核門檻,是否就不會被電腦或人工揪出來?
李傑克表示,分散資產確實能躲避電腦篩選,尤其單一公司保單帳戶價值達二十五萬美元以上才會被電腦檢出,而銀行存款門檻僅五萬美元,一個保單帳戶相當於五個銀行帳戶,加上許多類定存保單的借款額度可達帳戶價值八成,資金運用相當有彈性。
誠實報稅才是上策
但這麼做還是有風險,周思齊指出,刻意分散帳戶將會被美國視為逃漏稅,一旦查獲就會核處高額罰金或刑責。
此外,美國國稅局新出爐的海外帳戶處理原則也已明確要求各國金融機構不能做的五件事,包括一、不得拆分帳戶以規避高資產帳戶門檻。二、不得建議關閉帳戶,移轉或提領餘額,以避免申報單身五萬美元、夫婦十萬美元的海外帳戶資金。三、不得故意隱瞞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帳戶資訊。四、不得建議帳戶所有人移轉帳戶。五、不得協助操控帳戶餘額價值,以規避申報海外帳戶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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