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簽證申請無需向NVC提供文件原件

來源:張大欽律師 時間:12/23/2014 瀏覽: 6011

近期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改變了接收移民簽證文件的原始性要求。截至2014年11月12日,NVC已經開始接受民事文件的複印件,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供原件。

NVC背景

一般在移民局(USCIS)批准了I-140綠卡申請並排期到了之後,申請人想要獲得綠卡就有兩種途徑: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內並有合法身份的話,可以在境內提交I-485表格轉換身份;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則需要在境外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領事程序。在這個過程中,NVC就擔任著移民局與領事館之間的協調員。在移民局批准了I-140申請後,案件會被移送給NVC,由NVC負責從申請人處收集領事程序中的簽證申請費用、所需要的表格以及其他相關支持性文件。在文件齊全後,全部材料會由NVC寄送到合適的領事館,並在領事館進行移民簽證面試審核。

舊規定要求向NVC提供原件

一般移民申請必須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很多,包括如出生證,結婚證,警官證,離婚法令,以及原件丟失或不存在證明等。NVC舊的規定要求申請人進行領事程序,必須提交全部支持性文件的原件,等文件齊全後,NVC會將全部文件寄送給相關的領事館。

新規定允許提交複印件

很明顯,一般情況下我們都不願意對外提交文件原件,一來因為有些文件比較老舊,容易破碎,二來也因為存在文件丟失的風險,三來如出生證明這類文件可能同時由於在申請不同的案件,需要同時向多個部門提供。

在新的政策規定下,NVC不再要求提交的文件的原始性。根據不同的系統要求,申請者可以或者提交文件電子版,或郵寄文件副本或複印件。不過在領事程序的面試過程中,申請人需要提供原件給面試官比對和審核。

經濟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必須提供原件

上述所說的複印件的使用情況僅限於一般的民事文件。針對於I-864表格經濟擔保書這類移民文件,依舊要求提供原件。

結論

允許移民申請時向NVC提交複印件是一個可喜的變化,既有利於保護原件的安全性,同時也可以降低審核的困難,加快審核的速度。NVC預計此舉可以幫助減少移民申請案件的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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