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親屬移民或短暫來美國探親,申請人都需要為被申請人提交經濟擔保書,主要目的是為了證明被申請人在進入美國之後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公共負擔。但是兩者簽證所用的經濟擔保書有所不同,移民簽證類別(親屬移民和工作簽證)所用的經濟擔保書是I-864,而非移民簽證類別(探親簽證,留學簽證,未婚夫妻簽證等)所用的經濟擔保書是I-134。
做為一個擔保人,必須有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在移民簽證中,擔保人遞交I-864經濟擔保書時其收入需要滿足美國聯邦貧困線125%以上的標準,擔保人需要出具稅單,收入證明,財産證明等材料證明自己有足夠的擔保能力。如果擔保人的收入達不到美國聯邦貧困線125%以上的標準,擔保人需要尋找一位共同的擔保人(副擔保人)提交另外的一份I-864經濟擔保書。在非移民簽證中,I-134 經濟擔保書中沒有明確規定擔保人的收入要在聯邦貧困線的125%以上,移民局要求擔保人出具工作收入證明,財産證明(存款和房産等)等材料能夠證明申請人有足夠的收入保障被申請人在美國居留的這段時間內不會成為公共負擔。
很多人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誤解,曾經有客戶來我們律師樓諮詢,他陳述他申請妻子移民來了美國,他是經濟擔保人,當初提交了經濟擔保書(I-864),他妻子已經拿到了綠卡,現在他要和他妻子離婚,能不能給移民局寫信解除擔保責任?權立宏律師在這裡詳細解答一下。
在擔保人簽完I-864經濟擔保書後,如果你擔保的被申請人後來是基於你提交的擔保書成為綠卡持有人,那你要承擔經濟擔保書上所列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此種責任和義務只有在以下幾種狀況之一發生時才宣告結束:(1)綠卡持有人已歸化為美國公民;(2)綠卡持有人已經喪失了綠卡身份,並且已離開美國領土;(3)綠卡持有人已死亡;(4)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工作達到40個工作季點;(5)綠卡持有人被遞解,在遞解法庭上被批准新的身份調整,這個身份調整是基於新的經濟擔保書的。除了以上的幾種狀況的發生,即使是離婚,也不能夠中斷擔保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I-134 經濟擔保書的擔保人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如果被申請人成為公共負擔,政府也有可能向擔保人追討款項的。
但是,公共負擔如何來定義,這個問題還不好回答。一般可以理解為不能領取美國聯邦政府或者州政府給美國公民的福利,如失業金等。但是,從道德和良知的角度來 講,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一般都應該承認和履行自己的義務,説白了就是不要去貪政府的便宜,而應該自食其力,並且誠實納稅,對美國社會有所貢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是否能成為合格的經濟擔保人,需要根據你的家庭的人口數目,每年移民局公佈的聯邦貧困線和你的收入,財産狀況來綜合考慮的。在不同的簽證類別中,請選擇正確的經濟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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