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簽證傳統類別只有K-1簽證是未婚夫/妻簽證,K-2是給予K-1的小孩。K-3及K-4是後加的簽證,給予公民的配偶及其小孩,在公民為配偶申請I-130移民申請後,進一步申請的簽證讓他們來美國。按道理,K簽證持有人抵達美國後會依法進一步申請綠卡(法律上稱為調整身份)。對K簽證持有人來說,K的糖衣是可以先行來美與公民團聚,不必在海外等候可能是漫長的移民簽證的審核期。至於K的毒藥是假如沒有與原申請公民結婚或未取得綠卡身份時已與原申請公民離婚,他們不能用其他管道在美國申請綠卡,包括與其他公民結婚亦不可以。跟隨K-1及K-3來美的K-2及K-4小孩亦自然申請不到綠卡。
K簽證持有人若無法依靠原申請公民在美國申請綠卡,可能唯一出路是離開美國申請移民簽證。但是往往K簽證持有人已在美國逾期一段時間,移民法對逾期居留人士亦有懲罰:逾期180天或以上離境後三年不得入境,一年或以上離境後十年不得入境。某些情況下他們可申請豁免(waiver)。所以,如果K簽證持有人後來與另一公民結婚想辦身份,會面臨重要抉擇:不離境辦不到綠卡,離境有可能不被獲准入境。
筆者經辦其中一個案,客戶是K-1入境後與公民結婚並取得條件綠卡,但婚姻未夠兩年便結束,客戶單方申請保留綠卡失敗後被轉到移民法庭進行驅逐出境程式。開庭前客戶已與另一名綠卡人士結婚並且育有小孩。但由於客戶最初是K-1入境關係,不能依賴現任的綠卡丈夫辦身份。客戶委託我處理她的移民法庭案件。幸好在法庭上筆者成功為客戶建立與原申請公民的真實婚姻證據,原來的綠卡(即客戶與原先公民結婚取得的條件綠卡)成功轉正為永久綠卡。此案的特點是客戶已透過與原申請公民結婚取得條件綠卡,從而在原先婚姻基礎上單方成功保留綠卡。如果客戶沒有條件綠卡,恐怕難逃K簽證的毒藥之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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