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關於EB-5 資金來源問題說明

來源:張大欽律師 時間:03/05/2015 瀏覽: 2261

2015年2月26日,移民局召開了關於EB5資金來源問題的電話會議,就EB5資金來源的審查標準、最新趨勢以及常見問題作了總結說明,並且回答了部分提問。張大欽律師事務所代理大量EB5投資移民案件,參與了此次電話會議,在此就會議的重點內容與大家分享。

移民局此次電話會議就資金來源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分析,涉及的方麵包括:資金來源的回溯時間長度、資金轉移的脈絡、通過不同方式獲得的資金的證明要求和常見問題,以及移民局對於申請人的一些建議。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在此特別總結了一些移民局披露的審查標準中與以往不同的變化,以及實際操作中的疑點難點如下。

對於初期投入資金的證明

移民局近期的一些動作顯示,移民局對於資金來源的審查力度加大,對於獲得時間比較久的財產,移民局也會追問最初資金的獲得方式。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對於申請人長期持有的財產,在證明資金來源問題上,移民局一般不會進一步追查。比如,申請人持有5年以上的房產,不需要再證明購買房產的資金來源。

但是,一些與會者反映,近期收到一些移民局的補件要求,對於申請人持有了7、8年的房產,也要求說明購買房產的資金來源。對於很多申請人來講,這樣的記錄很難獲得,無疑給申請增加了難度。

就這個問題,移民局表示,確認最初的資金來源,也是資金來源合法性證明的一部分。當然,時間相隔越久,部分材料無法獲得的可能性也越高,這時候,移民局會根據案件材料的綜合證明力(totality of evidence)來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了法律規定的資金來源合法性要求。在這樣的政策下,怎樣在首次提交材料的時候就做好充分的應對準備,就格外重要。如果是已經提交了申請,收到了這方面的補件要求,如何根據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提供相應的材料說明,也直接關係著申請人的I-526是否能成功獲批。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在這個問題上,要諮詢專業的移民律師,提前做好準備。

通過賣房獲得的資金來源證明

由於中國房市在過去幾年內的迅猛增長,在EB5投資移民的中國申請人中,很多人都選擇通過賣房進行投資移民。移民局表示,在審查這類案件的資金來源時,會格外關注的部分包括:申請人是否真的曾經是房產的擁有人、房產產權是否真實轉移、房屋的實際價值究竟是多少、購房貸款的當前狀態怎樣。

關於房產產權的真實轉移,移民局特別提到了幾種常見的引起補件的情況:

  • 產權是否已經轉到買受人名下不明;
  • 賣房款的支付人不明;
  • 房屋的地址前後不一致

另外,關於房屋的真實價值,以及申請人獲得的賣房款數額,移民局也會嚴格審查。如果房屋買賣合同、銀行記錄、稅單以及房屋評估中的價值不一致,移民局會要求說明。如果申請人當初購買房屋向銀行貸款,移民局也會要求了解目前的還款情況。移民局表示,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時會看到申請人根據貸款協議的條款似乎並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出售房屋後主張所有的賣房所得都轉入到申請人名下並作為EB5投資款出資。這個時候,移民局會要求申請人澄清未償還部分的款項去向問題。

通過房屋抵押獲得貸款的資金來源證明

通過房屋抵押獲得貸款,在證明資金來源上,很多部分和通過賣房面臨的問題是一樣的。房屋抵押情況中,移民局還會格外審查抵押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移民局會考查抵押合同的還款條件、還款期限、抵押條款等確認抵押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另外,移民局格外提到了抵押房屋的所有人和貸款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舉例來說,申請人的哥哥是房屋的擁有人,通過抵押申請人哥哥的房屋向申請人放款。這個時候,除了需要證明贈與的關係以外,也需要對這樣的抵押安排作說明。當然,部分與會者表示,移民局的這個要求有些多此一舉,就抵押關係而言,這樣的情況與向申請人哥哥放款後,哥哥將現金贈與申請人的情形並無二致,不需要就這樣的抵押安排進行說明。移民局表示會考慮與會者的建議。

無論是賣房還是抵押房屋貸款,無論是申請人自己的房屋還是其他人的房屋,最初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說明,也是非常必要的。移民局建議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就這個部分予以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補件要求。

通過抵押所持公司股份獲得貸款的資金來源證明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申請人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通過抵押該公司的股份向公司借款作為EB5投資資金,那麼移民局會考查:1)申請人成為公司股東時購買股份的資金來源是什麼; 2)公司是否有實際能力提供這樣的貸款。

對於移民局反复提到審查最初資金的來源這一點,部分與會者詢問移民局是否有一些更具體的指導性意見參考,尤其針對申請人已經持有相當年份的財產。移民局反复表示,移民局考查的是綜合證明力(totality of evidence)。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尋求專業的移民律師協助,在大量的案例經驗積累上,協助申請人滿足移民局的這一極其抽象的要求。

區域中心的行政管理費是否要證明來源

EB5投資移民的資金來源要求針對的是申請人的投資款。照理來說,區域中心的管理費不屬於申請人投資款,不在證明範圍內。但是實際操作中,移民局也向部分申請人發出了補件要求證明管理費的來源。在今天的會議中,移民局確認這部分管理費不在證明之列。但是要能夠證明區域中心不是在投資款中收取管理費。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在打款的時候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通過合理的安排,盡可能避免移民局混淆。

作為總結,移民局對申請人提了一些建議。其一,移民局反復強調的審查標準是綜合考量(totality of evidence)。如果有材料中由於任何原因有不一致或者有些材料無法獲得,建議提前說明。其二,材料的證明力以客觀的第三方材料為首選,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親友的聲明證明力較弱。其三,所有的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翻譯。

更多張大欽律師事務所關於EB5資金來源的介紹,請參考我們之前的博客文章《EB-5資金合法來源》。本文版權屬於洛杉磯張大欽律師事務所 (www.visatopia.com)。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如有個別案件特殊情況,請諮詢自己的律師。如果您已經決意移民美國,可以聯繫張大欽律師,他可以為你綜合評估,量體裁衣,設計最優選的移民方案。電話:626-821-1882電郵:dzhang@visatop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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