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籍須通過稅務審查」(刊載於2014年10月26日)登出之後,有讀者來信詢問放棄綠卡的稅務審查問題,現解答如下。
隨著「肥咖法案」出台,國稅局布下「天羅地網」,向全球海外美籍及持有綠卡的人士展開查稅追稅行動。「肥咖法案」規定所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都須向美國政府如實申報海外資產和所得,對於早前放棄綠卡身分者和眾多海歸人士來說,放棄綠卡的日期也是決定有否欠稅的一個重要因素。
例如,之前轟動一時的台灣馬英九總統「綠卡風波」,馬英九是否欠美國政府稅取決於他何時正式且有效地放棄綠卡身分。從1995年2月5日起,放棄綠卡者和放棄公民權的人一樣均繳納「棄籍稅」。對於1995年2月6日至2004年6 月3日放棄綠卡的人,若資產超過60萬或稅負累計超過10 萬,並且放棄身分的目的在於逃避稅收才須繳納「棄籍稅」。
至於2004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16日放棄綠卡的人,不論是否有逃稅意圖,一旦資產超過200萬或稅負超過12萬4000元,則應填寫8854表,並將國務院或移民局下發的證明一同寄給國稅局。
自2008年6月17日起,放棄綠卡者都必須遞交8854表格和自己本年度從1月1日至放棄綠卡之日期間的1040個人報稅表,在放棄身分的當天清算個人資產,按公平市場價值(Mark- to-Market)的方法繳納所得稅和計算是否拖欠「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放棄公民權或綠卡的人須向國稅局出示連續五年的繳稅證明,放棄綠卡的人或向前追溯十年以檢測他們是否依法納稅。
假如馬英九的綠卡在1985年左右已失效,他則無須向美國繳稅。放棄美國永久居民身分不等同豁免稅務責任。若馬英九是在2004年至2008年期間失去綠卡,他對美國政府繳納「棄籍稅」的責任將長達十年之久。
再舉一稅務法庭近日宣判「放棄」綠卡無效、必須通過「棄卡稅」審查的實例。德國居民格爾德·托斯內克(Gerd Topsnik)在2003年向美國駐德國領事館提交I-407表放棄綠卡後,並沒有向國稅局遞交8854表(Initial and Annual Expatriation Statement)通過稅務責任、淨資產和誠實性檢測。他在2004年至2009年期間從他所創辦的美國食品公司中獲得分期付款銷售收入540多萬,但在2005年和2006年納稅申報中沒有正確地上報所得收益數額,而且在2006年至2009年,格爾德沒有向國稅局申報任何個人所得稅。所以,稅務法庭判決格爾德在2010年前放棄身分無效,在稅法上他依然被視為美國永久居民,有責任履行納稅義務,必須補上其在美的所得稅缺額。
值得一提的是,判斷自己是否為稅法意義上的稅務居民,通常需要綠卡測試(Permanent Resident Test,簡稱PRT )和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簡稱SPT)。基於綠卡測試原則,即便大部分時間居住在海外的綠卡持有人仍會被視為美國常駐居民徵稅。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和原籍國均有納稅義務,除非原籍國與美國簽有所得稅條約,則綠卡持有者在每年在美停留時間不超過183 天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是哪國居民,在美境外收入無需向美繳稅,但境外資產根據「肥咖條款」做申報。通常持有綠卡或一年在美國居留滿183天以上,身分就屬於稅務居民。若當年度在美境內超過30天,且在當年前三年內入境加權平均183天或以上者,仍需向美國納稅。
主動或被動「放棄綠卡」的人都應當遵照相應的稅法程序,只有極少數例外可免除稅務審查。比如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但常年旅居海外的老人,因離境美國太久而被判定綠卡失效,當他再次進入美國的時候,海關會讓其填寫I-407表格臨時吊銷綠卡並重新以旅遊簽證(B-2)身分入境。但即便海關予以放行,老人身分轉換的記錄仍會被送到國稅局核查以防「不測」。(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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