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LLC)中,合夥人實體(P)是介於「獨立所有人」和股份有限公司(S或C)之間的過渡形態,因此在債務關係上與合夥人之間仍「維持」著一定層次的聯繫,主要體現在P的債務仍劃分為有「追索權」與「無追索權」(又可分為Qualified與Nonqualified)兩大類型。以Z&S LLC建築工程公司為例,2014年的1065申報中,包括應付款10萬元,其他短期債務(包括應付稅款)5萬元,欠合夥人貸款(長期債務)20萬元,其他長期債務8萬元,這43萬元債務均可向合夥人追索,假定Z&S LLC欠紐約市稅(UBT)5萬元但無力償還,紐約市會向合夥人Z和S發出「追債判決」,但這種情形在S或C公司中不會出現,因此從風險承受角度比較,S比P更安全。
LLC中的P和S比較雖有不少弊端,但在公司低稅率上卻具有優勢,以不承認S或P稅務優惠的紐約市為例,S的公司稅率為純收入的8.85%,同時比較公司平均資本稅(千分之一點五),股東工資「替代最低稅」(持股5%以上的股東工資減去4萬元x15%x8.85%)及營業最低稅(依收入多少25元起最多5千元),取最高值,所以在公司贏利情況下,稅率至少為8.85%。反觀P在紐約市的非公司(法人)營業稅(Unincorporated Business Tax,簡稱UBT),稅率為4%,且贏利8.5萬元以下免稅,8.5萬至13.5萬元之內享受部分抵減,13.5萬元以上按4%交稅。如果把公司(非公司)營業收入稅和股東(合夥人)個人稅放在一個籃子裡比較的話,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1.不出工資(「固定報酬」)且連年虧損型,S與P區別不大,除非高營業收入或高平均資本,這時P不用像S交最低收入或資本稅。2.股東工資或合夥人「固定報酬」在11萬3700元(2014年社安稅「封頂」上限)以下時,紐約市節省的UBT不足以抵消合夥人交納的社安稅(6.2%)及醫療稅(1.45%),因此S比較省稅。3.類似Z&S LLC工資(「固定報酬」)及贏利均在20萬元以上,這時比較的是紐約市中節約的公司稅(4.85%)與個人稅中「自雇」「醫療稅」(1.45%),附加醫療稅(0.9%)及投資附加稅(3.8%)的總和,天平仍然傾向於S一邊。4. S或P由較多成員組成,而普通合夥人只佔有較少權益,這時選擇P在稅務上會比較有利。例如AMZ LLC為房地產投資合夥人實體,由10個合夥人組成,J為唯一普通合夥人,出資分紅均占10%,2014年房地產投資贏利20萬元,僅在紐約市付稅(8.5萬元以上4%)約4千元及J個人社安醫療稅1530元(J附加投資稅暫不考慮),但如果選S,紐約市稅約1.8萬元, 相當於P所交稅的3倍。
除了稅率差別,許多創業人選擇P還由於P的組織結構形式更為靈活和相對獨立。首先P不要求合夥人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其次是P的合夥人之間更具相對獨立,這在LLP(有限責任合夥人實體)或LLLP(有限責任有限合夥制)中表現得更加突出,尤其以專業人士(LLPP,有限責任專業合夥制)如醫生、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組成的「群體」為代表,既聯合又保持相對獨立,例如從僱員、客戶到辦公室都可以維持不變,只是開闢或增加了共同合作的項目或客戶,這在S形態下是無法比擬的,這也是P(LLC中的P或LLP)除了在大、中型的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事務所(醫務所)中風行之外,同樣受到證券商(Hedge Fund, Private Equity Fund),房地產開發商,旅館飯店等業主的青睞,據國稅局的統計,全美S公司現有450萬家,P緊隨其後約340萬家,C公司於1986年達到高峰260萬家後,便開始下跌,現徘徊在200萬家上下。國稅局預計S公司於2015年上看570萬家。華人創業者或商家需要在LLC中的S與P中細權衡思量。(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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