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篇:
● 公司型態:常見企業的型態包括: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和無限合夥。幾個考慮的重點包括:個人的責任,股權轉手的限制,企業經營、控制權以及稅務的負擔。
● 公司维护:公司的有限責任對股東有很大的保護作用。但前提是要按公司法來運營公司。例如公司要定期開股東會和董事會,並保持開會的記錄。公司要有足夠投資資金。公司跟個人的帳要分清楚,要保留記錄。
● 公司買賣:買賣方式包括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以及合併。在買賣前商業調查是公司買賣中非常重要的步驟,商業調查分為法務狀況的調查跟營業方面的調查。調查的目的在於查證賣主提供的消息是否屬實以及了解現有或有可能發生的問題。
● 房屋租賃:常見的租約分為定期性租約(Lease agreement)跟週期性租約(Rental agreement)。定期性的租约对房东与房客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周期性租约就相对比较灵活,通常双方给彼此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租約通常包括租期,租金,房東、房客姓名以及地址。
● 土地開發:在做大型土地開發時除了考慮利潤更需要特別注意當地政府規定的環保法案。如果忽視有可能導致整個開發收到很大的阻礙。
勞工篇:
● 勞资關係:除非有特殊合同,雇主與員工之間是“隨意”的關係。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勞资關係。
● 工資與工時:2016加州的最低工資為每小時10美元。至於工時,基本上非免除性的員工每工作五小時,雇主便須給半小時的用餐時間。同時每工作四小時便可在這四小時之中休息十分鐘。雇主須保留員工工作時間的記錄,包括員工上班時間,下班時間,用餐時間等等。
● 加班費:除非是免除性員工,否則都需要支付加班費。如果一天工作超過八個小時,或者一個工作週工作超過四十小時,加班費就是平時的1.5倍。一個工作天工作超過十二小時,那麼加班費是平時的兩倍。
● 員工假期:雇主有權規定員工是否可以有假期,有多少的假期,幾時可以拿假期。但是雇主卻不可以將員工已取得的假期福利取消。若員工離開公司之時,尚有已取得的未用假期,則雇主應將之折算為工資付清員工。
● 競業禁止:為防止員工在離職後在短距離,以及短時間內另立門戶,或者投效同業競爭者,往往雇主會要員工簽一競業禁止合約,以保障雇主權益。但須知這樣的合約基本上在加州的法律規定下是無效的。
● 勞工傷害:雇主不可因為某一員工申請勞工傷害的醫療賠償而對此員工抱持敵意,加以歧視,或因而解僱。被解僱的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不但可取回失去的工作,亦可取回喪
婚姻篇:
● 離婚申請條件:加州法律規定,夫妻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加州住滿六個月,以及在當地的郡縣住滿三個月,即可向當地之地方法院提出離婚的申請。並且加州是無過錯離婚,因此离婚不需要以双方有过错为前提。
● 共同財產:加州立法人認為婚姻為共同的約定,雙方對財產的獲取以及保有均有平等的貢獻。雖然貢獻的性質可能不一,但可同等的對待。上班的配偶不會比家庭主婦或主夫分得更多,反之亦然。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都將平等分配,一人一半。
● 贍養費:贍養費是支付給配偶的生活費。法院在作贍養費的裁定時,通常將雙方的年齡、健康的狀況、賺錢的能力、就業的經歷、婚姻的長短,以及婚姻存在時候的生活水平列入考慮因素。通常,如果婚姻維持不滿十年,法院會將贍養費支付的年限定為婚姻年數的一半。
● 子女監護權及撫養權:針對子女的監護權及撫養權,父母雙方最好互相商量決定。這遠較讓法院決定好,畢竟,對您子女的作息、習性、需求,身為父母的您一定比法院要瞭解透徹,若父母在這方面有所爭議,而不得不清法院來裁決,通常法院將規定父母先經過一個調解的程序。雙方必須與法院指派的調解師坐下來,討論父母的意見與想法。調解師均受過專業的訓練,往往能夠依據父母的意願,以及父母子女的生活作息而訂出可行的方式。
● 簡易離婚:有些夫妻結婚不滿五年,沒有婚生子女,不要求對方付贍養費,也沒有可觀的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亦不擁有任何房產,那樣只要他們協議好,便可共同向法院申請簡易手續。這種手續雖然比起一般的手續簡單,但是有一點須知道,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在六個月的等待期內,單方的把這個案件撤銷掉,若如此,辦理簡易離婚的手續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都白白浪費了,一切還得從頭再來。
遺產篇:
● 遺囑:加州法律規定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心智健全者,均可設立遺囑。遺囑的缺點是需要經過法院認證才能執行。一般遺囑文件需要有2個見證人才能生效。不过如果是設立人亲自手寫則無需見證人。
● 遺囑認證:遺產認證指一個人在死亡之後,由遺產認證法院確定死者遺囑的有效性,以及確定死者遺產合法分配給其繼承人的監督程序。在這個認證的過程裡,法院會指定死者的法律代理人,來負責執行過程中的種種任務。包括對死者遺產的收集、整理、歸類、估價,支付死者的債務和稅務,收取死者的股息、收入,直至最終將死者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等等。如果在這個過程裡有任何的糾紛出現,則法院將針對這些糾紛作出裁決。
● 生前信託:信託在法律上是由設立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受託人則負責依設立人的指示將受託之財產分配給受益人。這種信託的關係可以在設立人過世後繼續存在。並且能避免法院的認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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