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糾紛怎麼辦?美國小額法庭的訴訟程序123

時間:05/26/2016 瀏覽: 23477

在美國,有一種特色法庭,叫做Small Claims Court。美國各州基層法院中均設小額法庭,幫助民眾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案件。

小額法庭審理案件時既不遵循一般訴訟程序,也可以不公開審理,考慮到照顧消費者利益,加州更禁止雙方當事人聘請律師(各州規定不同,請到當地政府官網了解詳細規定)。其求償金額的上限各州不同:紐約為 $2,000 元,加州為$5,000 。小額法庭是美國民眾為解決日常生活小紛爭最常使用的途徑。

一般而言,小額法庭除法官 (Judge) 外,還有許多仲裁人(Arbitrator ,即有經驗的律師,義務工作並不收取薪水) 及書記(Clerk) ,他們都會協助您辦理訴訟手續。凡滿十八歲之「自然人」,均可提出訴訟,十八歲以下則可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辦理。而「非自然人」(如公司、 社團等法人)僅得作為被告。

提出訴訟

原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去被告居住、工作或營業場所當地的小額賠款法庭提出向告訴。申請人需在專用表格上,簡要說明事實,表格上的原因欄只要填上「毀約」(Breach of Contract )或任何原因,加上日期即可。並核查所有文件,檢附人證及物證( 依法院不同,大多數的小額法庭不收取附件) ,並提出與審件有關的日期與人名或公司全名。如果申訴的是合同或財物的損失,亦可在賠款金額內加上利息。

填完表後,繳交入禀手續費用(Filing Fee)$22 ,一年之中申訴次數超過十二次以上,每次手續調高至$66 。

書記告知裁決日期,並以平信及掛號信(原告亦可聘請私人或法警親自送達)寄發起訴書(Service of Summons) 分別送達被告。原告、被高居住同一縣內,在原告提出控告的四十天內,即可正式出庭。但若分住不同縣內,則需等待七十天左右。

和解

原則上,為求省時省事,任何法庭均鼓勵雙方在裁決前庭外和解(Settlement) 。若和解成功且取得賠款,原告可用書信通知書記撤銷告訴,不必親臨法庭辦理。但如和解成立而尚未取得賠款或和解尚未達成,原告則需去法庭要求法官准予「和解延期」(Adjournment Pending Settlement) ,重新排定裁決日期。

反訴

有時被告在同一案件反告原告,謂之「反訴」(Counterclaim) 。被告必須前往法庭提出反告,並於裁決日告知法官或仲裁人,法官可能即日或擇他日聽證。如果你接到反訴通知,可去法庭請教應採取的手續。

裁決前之準備

做好事前準備
     
您需準備在很短的時間內,將想要呈明在法官面前的說辭組織起來。比較安全的估計是,你大約有十分鐘可以在法官面前發揮,所以組織是很重要的。此外,讓證人準備好出庭做證,事前和他們充份溝通,出庭前一天打電話給他們,確定他們知道時間和地點。出庭前就​​要先做好一份案情經過大綱,並且將每一份相關的收據、信件、和其他文件等都做好備份。

提供充足證據
     
盡可能提出任何有助於證明引起爭執事實的物件,例如照片、合約、帳單、服務或修理估價單、收據或支票等。若提交估價單,則需要繳上兩份不同公司逐項詳列的書面清單以作比較,引起爭執的商品應盡可能提交庭上,作為證據。本人及證人的言詞亦屬證據,只要有利於案子,裁決的證人,皆宜請其出庭作證。必要時,亦可自費延請專家以其專業知識提供有利證詞。

申請傳票或文件傳票
     
若證人不願出席作證,原告或被告均可在裁決日48 小時前申請簽發傳票(Subpoenas) ,強制召喚證人到庭作證,但須付其交通費。若傳喚專家時,須先徵其同意並支付出庭費。此外有「文件傳票」(Subpoenas Duces Tecum) ,系用以命令有關人士提出你所需的帳單、收據或其他書面記錄。

裁決程序

裁決當日應提早到達法庭,先查看寄件有無排入當日流程。原告遲到或缺席,案子可能撤消;被告未出庭,則法庭於聽證後,可迳行作缺席判決(Default Judgement) ,判決被告敗訴。

開庭時,原告先宣誓,將案件提出。一般來說,原告最好將陳述組織如下:

先以簡單的一、兩句話說明爭端的來由;
出示證明;
再解釋為何你應該將錢要回來;
接著,再出示所有文件及證據

之後,法官 ( 或仲裁人) 或被告提出問題,原告之證人接著出庭作證並接受詢問。

被告宣誓作證,陳述說辭,並請其證人作證。原告或法官亦可向被告及其證人提問。

裁決可由法官或仲裁人主持。由於仲裁人數較多,案件進行較快,故雙方同意時,得送仲裁方式裁決。一旦裁決之後,該案即終了,雙方均不得上訴。裁決作成後,當場並不宣告,而於數日內書信通知雙方。

注意:出庭的衣著最好是專業的裝束。切莫有情緒化的表現,聽到對方說辭與事實不符時,千萬不要打斷對方,原告最後還有一次機會可以駁斥。切記,在法庭上守紀律能留下好印象。

裁決後之執行

在裁定賠款前,法庭可令被告供出其所有財產,並限制其處置財產。若原告勝訴,法庭裁定賠款金額,可據裁決向被告收取賠款。但有時敗訴者拒不付款,原告可向法庭書記索取「資訊傳票」(Information Subpoenas) 或普通傳票,據以找出被告之財產(銀行存款、薪水、房地產等),由執法官予以扣押以清償賠款。例如可申請收入執行令(Income Execution) ,要求命令賠款債務人以其10% 的薪水分期支付賠款,直到付完為止。甚至得將此判決向主管被告商業執照的機關登錄,據此吊銷其營業執照。

上訴(Appeal)

提出告訴的原告一方,不得對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但若案子由裁決後,被告覺得不公或敗訴時,則可在賠款裁定之後卅天內提出書面上訴,繳付規定費用。

來源:TheHouse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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