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的一些要訣

來源:黃麗華律師 時間:06/06/2016 瀏覽: 3371

結了婚,若要終止婚姻關係,必須辦理及完成離婚法定手續,在法律上才算“離了婚”。筆者辦理加州離婚案件多年,發現很多客戶對辦理離婚存有不少的錯誤觀念。以下是幾個申請離婚要注意的重點:

所有離婚,必須向法院申請。申請結婚是行政手續,政府行政機關(County Office)負責。離婚是法定手續,衹有法庭(Superior Court)才有審判權。

若要在加州離婚,夫妻一方必須在加州住滿半年,有沒有美國合法身份都沒問題。譬如說,一個留學生,或者無證居民,衹需滿足住滿半年的規定,都可以在加州申請離婚。若對方是加州居民,你不是,也可以在加州申請離婚。當然,很少申請人會願意在對方所住的城市申請離婚。有些客戶與配偶分開,從外州搬來加州,就必須住滿半年才能在加州提出申請。

法庭地區審判權是以你所住滿三個月的縣(County)爲準。筆者辦理的其中一個案件,太太搬離丈夫在洛杉磯縣(Los Angeles County)的家後住在娘家橙縣(Orange County)。太太先行在橙縣的法院申請離婚,先生委託筆者時不知道太太已申請,因爲他沒有被知會(served)太太的申請。筆者爲先生在洛杉磯縣法院申請離婚,然後依法完成知會(service of process)對方的程式,由於筆者先知會對方,儘管對方先申請,筆者的案件在法律上占了優先權,審判離婚權在洛杉磯縣法院,而不在太太申請的橙縣法院。

上段提及的依法知會(service of process)是所有法院申請最重要的法律程式。要離婚,不必須要得到對方同意,衹須你認爲意見不合,就可申請離婚。申請後你必須依法知會對方。若對方住在加州,知會必須是透過第三者親自把文件交予對方(personal service)。若申請人沒有完成此程式,在法律上整個案件就未能開展司法程式。近年很多加州居民中外兩地跑,筆者有不少客戶的配偶經常在海外。筆者必定提醒客戶必須把握良機,要趁著配偶人在加州時依法知會對方。

在加州絕對沒有自動離婚。不少客戶向筆者諮詢,說是否分居若干時間,就會自動離婚。若要離婚,不但要依法申請,還要依法完成,取得法庭蓋章簽署的離婚判決書(Judgment & Notice of Entry of Judgment),按檔上訂明離婚生效日期離婚才算生效。筆者曾辦理一個案,客戶購房,要辦理過戶手續,被escrow要求提供離婚判決書,否則配偶要簽署放棄房產權書。客戶一直認爲已離婚多年,但找不到離婚判決書。筆者受委託後,查看法院檔案記錄,發現客戶多年前提出離婚,但沒有完成法定手續,所以未算“離了婚”,幸好客戶與“前妻”保持友好關係,亦找到她,結果筆者爲夫妻倆向法院提交所需手續,完成法定的離婚程式終於客戶才真正的“離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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