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購置房產,若買方已婚,但希望自己獨自擁有產權,其配偶必須簽署放棄產權書(quitclaim deed)。配偶簽了,但離婚時配偶仍可爭奪此房產的權益嗎?
這個複雜議題涉及房產法及家庭法的矛盾。 按照房產法,產權(title)決定擁有權。所以,產權持有人就是房產擁有人。但是加州家庭法實行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制。婚姻期間購置的財產,除了遺產或贈予外,屬夫婦的共有財產,離婚時要平分。兩套法規若有矛盾,法庭會如何看待呢?
加州家庭法訂明夫妻存在忠誠(fiduciary)關係。若雙方處理財產上一方對另一方用不忠誠的手法占取便宜,屬違反忠誠關係。加州案例指出若夫妻一方在夫妻交易中占對方便宜,就假設占便宜的一方使用不良影響。
所以,世事無絕對。即使夫妻一方簽署放棄產權,并不能百份百保證產權持有人可以高枕無憂,咬定對方無權分產,因爲對方可基於產權持有人用不良影響(undue influence)令對方簽署放棄產權,要求法庭推翻放棄產權書的有效性。
因此,筆者建議除了一般的放棄產權書外,產權持有人最好多做保障功夫,務求做到配偶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自願放棄產權,例如若配偶英文程度不佳,應提供放棄產權書的翻譯,并由獨立人士向配偶解釋,并給予配偶足夠時間考慮,而不要衹是帶配偶去交收所(escrow)即場簽署文件。如果配偶放棄產權的理由是產權持有人是用婚前的財產或者是父母的財產來支付,必須保存有關證據,若能讓配偶簽署作實更佳,因爲這理由可證明產權持有人沒占配偶便宜,配偶放棄產權亦屬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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