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的經驗總結,移民家庭最佳的財富傳承方案!

時間:08/08/2016 瀏覽: 5193

常常有已經辦好移民的中年客戶諮詢,如何把資產合法地轉移給子女,哪種方式​​最便捷、效果最好等等。實際上,財產轉移不僅僅​​是那些家產萬貫的千萬富翁、億萬富翁必須要做的,就是那些有個一、二百萬資產的中產階級也需要了解和考慮。因為財產轉移不僅僅​​意味著少交或不交遺產稅,做的好還有官司保障和子女離婚時不破財的好處。

今天我們就談談這個問題,介紹資產轉移的各種方式,比較、分析各種方式的優缺點。當然,各人的情況不一樣,具體你應該採用哪種或哪幾種方式,則要因人而異。
 
“資本全球化,商業無國界”是必然的趨勢,也是我們信奉的真理。
 
在討論財產轉移之前,我們首先要大體了解一下美國稅法中與財產轉移有關的幾條法律。

1、遺產稅

為了抑製過度的貧富分化,美國對過世的高資產人士徵收遺產稅,這是聯邦一級的,稅率大概在40%。有些州也徵收遺產稅(有的叫繼承稅或者乾脆叫死亡稅)。當然,並不是死後留下的每一個美元都要交遺產稅,在聯邦一級有遺產免稅額,2015年是543萬,也就是說你死後如果你的淨資產少於543萬,不需要交遺產稅,超過543萬的要交遺產稅。這543萬每年隨通貨膨脹率會逐年上調,除非日後美國國會修改法律。要知道遺產稅在美國是經常變動的,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取決於當時的社會政治環境,也取決於當時美國政府的財政收支情況。這543萬的遺產免稅額是給美國公民和綠卡人士準備的,如果你既非公民,又沒有綠卡,則不享有543萬的遺產免稅額,實際的免稅額只有6萬。
 
2、贈與稅

遺產稅是人死後才徵收,為防止富人在生前就把財產轉移給子女,美國法律特別規定,你贈與別人的財產如果超過了年度贈與豁免,你就要交贈與稅,年度贈與豁免目前是14000美元。超過14000就要申報贈與稅表709。如果你當年不交,百年後要從你的遺產免稅額中扣掉。在這裡“別人”是指除了配偶以外的一切人等,包括子女、親屬等等。唯一的例外大概只有慈善捐贈沒有限制,你捐多少都沒問題。
 
很多人問,誰付贈與稅。在美國,贈與稅是給錢的人付稅,收錢的人不付稅。還有人問,海外父母給你的贈與要不要付稅。實際上,美國是資金流通自由的國家,尤其歡迎外國的資本流入美國。你在大陸或港台的父母給你的匯款你不需要付稅,如果你父母沒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他們也不需要交贈與稅。當然,你收到的海外資金如果金額巨大(10萬美元以上),你必須填寫3520稅表申報,但申報不意味著你要交稅。只是說IRS想了解,你的錢來自何方。美國政府要防範的是洗錢,特別警惕的是防止資金進入美國用於恐怖活動。如果你收到的錢來自中東國家,特別是那些盛產恐怖分子的國家,美國一定會睜大眼睛,密切注意錢的源頭和流向,而中國大陸和港台則不是美國密切注意的地區。
 
3、夫妻之間的財產轉移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限制

美國法律定義夫妻為單一經濟共同體,夫妻之間的財產轉來轉去沒有限制,但給子女的財產則受一年$14,000的限制。
 
當然,以上為法文規定了,那我們怎麼合理應對呢?下面就談談父母把財產轉移給子女或親屬的一些基本做法。
 
首先、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年度贈與豁免
 
每個小孩,每人每年可以給1萬4千美元(2014年),夫妻倆聯合贈與就是2萬8千。常見的作法主要有:一是設立UGMA或UTMA賬戶,即所謂監護人賬戶(custodian account)。每年往這個賬戶轉進一筆錢,這個賬戶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和共同基金,賺到的錢按小孩的稅率交稅,稅率較低。這筆錢給出去了,就給出去了,你百年後不算你的遺產,不用交遺產稅。但缺點是一旦小孩成年(18歲),小孩就自動成為該賬戶的所有人,對賬戶有完全的支配權。而且,該賬戶的錢算小孩名下的資產,在他/她申請大學獎助學金時有最不利的影響。當然,如果你不在乎大學將助學金,則另當別論。
 
另外你給小孩付學費和醫療費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約束。具體作法是你直接開支票給學校或醫院,而不要開支票給小孩。有人說我若給小孩現金,IRS就查不出來,但一旦你小孩把現金存入銀行,超過一萬美元就必須申報,如果你小孩經常大量往銀行存現金又沒有合法、合理的解釋,弄不好還會惹來逃稅和洗錢的官司,得不償失。
 
二、利用年度贈與豁免開設529賬戶
 
你可以一次扔進去5年的限額,即最多14萬(每年2萬8),當然你一旦放進去5年的限額,日後5年你就不能再放錢。你也可以每年、每年放。放進529的錢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小孩日後上大學或讀研究生,其增值部分不用交資本增值稅。但如果這筆錢日後挪作它用,則會有資本增值稅,外加10%的罰款。529賬戶在申請獎助學金時也有負面影響,但因為它算作父母的資產,其不利影響小於監護人賬戶。
 
三、購買人壽保險
 
一種做法是做父母的給自己買保險,把子女列為保險的受益人,或是給小孩買保險,日後再把保險的所有人改為小孩自己。
 
先說給自己買保險。如果你小孩未成年,或是房貸未付清,買保險是給家庭一個保障,這是必須的。如果子女已成年,你們自己的退休計劃也做的很好,給自己買保險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讓留給子女的資產最大化。如果你什麼也不做,留給子女的資產假設是100萬,其中有50萬是流動資產,如銀行存款、股票或共同基金。如果你用50萬流動資產的一部分假設30萬來買人壽保險,對一個50歲的人來講,這30萬可能能買到100萬或180萬人壽保險(取決於你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人過世後2-3周保險公司就會賠錢,而且沒有稅。
 
我想像不出來還有什麼別的投資有這種既沒有稅又有保證的回報。當然,如果你善於投資,30萬在20-30年內漲到100萬是有可能的但不是保證的,弄得不好還可能賠錢。就算你30萬漲到100萬,這70萬收益還要交稅。而且,萬一你不幸沒有再活20-30年,你的“100萬”就是無法實現的夢想。
 
除了給自己買人壽保險,你也可以考慮給小孩買人壽保險。一來小孩的保險便宜,可能不需要體檢。二來,給小孩買的永久性的保險,還有現金值。
 
剛開始現金值很少,但日積月累,十幾、二十年後現金值可以累積到很可觀的程度。日後你小孩可以用這筆現金值做他/她買房的首付,或是作他/她的小孩的大學教育基金。你小孩的保險在你小孩未成年前由你控制,長大後你可以把這個保險轉給小孩,由他/她控制。
 
如果你不想人壽保險理賠納入你的遺產,你可以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ILIT)作自己保險的所有人和受益人。你百年後,這筆理賠進入這個信託賬戶,你的子女作為信託的受益人從這個賬戶拿錢。
 
設立信託擁有保險的好處是:第一,這筆保險理賠不算你的遺產因而沒有一次稅,第二,該信託具有官司和離婚保障的功能。
 
日後你子女若離婚,離婚配偶不可以從這個信託中分錢;你子女若吃上官司,別人也無法染指這個信託中的財產。如果你的保險額很大(幾百萬美元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財產已經超過了遺產免稅額,就一定要設立保險信託。
 
如果你想規範受益人拿錢的方式,不希望子女拿到巨額理賠後胡亂花費的話,你也最好設立信託。在信託文件中,你可以寫明收益人拿錢的方式或是花錢的規則,比如,只可以用於教育、醫療或是意外開銷,不能用於賭博、吸毒等等。有了這些規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子女有錢就變壞。
 
信託必須有trustee,由trustee來負責信託的執行。如果是不可撤銷的信託,父母本人不可以作trustee,最好指定你信任的人做trustee,或是找某個銀行作trustee。
 
什麼樣的人最適合通過購買人壽保險來給子女轉移資產呢?首先是那些資產超過免稅額、日後很可能會有遺產稅的人士;其次是有些剩餘的錢,自己花不完,想利用槓桿原理減少遺產的人;還有就是目前財產很多是不動產,想給子女留下一些現金的人士。
 
第四、設立信託。
 
信託有多種多樣,基本可劃分為可撤銷的與不可撤銷的兩類。前者常見的有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和pension 信託等;後者包括人壽保險信託(ILIT)、朝代信託(DynastyTrust)等。
 
信託(Trust)簡單地說就是設立人(Grantor)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個entity(實體),然後把財產放到這個實體中。設立人事先規定受益人如何獲得與使用信託中的財產。一個信託一般有3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人(Grantor),受益人(beneficiary)與管理人(trustee)。在可撤銷信託中,這3個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三位一體;而在不可撤消信託中,這3個人往往不一樣。
 
信託一般都有一個稅號(taxid),可撤銷的信託有時用個人的社保號作稅號,不可撤消的信託一般都會向IRS專門申請一個稅號。很多人對trust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高風險的醫生客戶跟我說要設立trust,防止被別人告。他們最大的誤解是以為一旦設立了信託就萬事大吉了,自己的財產就固若金湯了,還有些人認為放進信託的錢我還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麼花就怎麼花。
 
關於信託有兩條必須明白,第一,可撤銷的信託既沒有多少省稅的功能,更沒有資產保障(asset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就因為它可以隨時撤銷。第二,真正具有遺產規劃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託,但放進去的現有財產或未來財產(如人壽保險)法律上講已經不屬於你,你沒有支配權,更沒有受益權。如果你確實擔心成為被告,怕債權人日後染指你的財產,你就要設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自己用不著的財產放進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
 
這樣做有兩大好處,一是以今天的價值把財產轉移進去了,日後該財產包括升值不會算作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二是因為該財產已經不屬於你了,如果被告,別人拿不到該信託中的財產。曾經有客戶若干年前設立了一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他的部分財產放到信託中,受益人是他的幾個女兒。後來,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產、銀行賬戶被沒收,但在該信託下的資產安然無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後的生活費用。
 
第五、家庭有限合夥制。
 
家庭有限合夥制(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是一種business entity, 常常用作家族間的代際財富轉移,也具有資產保障(assetprotection)的作用。在FLP中有Generalpartner 和Limitedpartners之分。Generalpartner 掌控FLP的日常運作,對FLP有完全的權力和責任(liability),即使generalpartner不掌握FLP中的多數股份,他/她也有權決定FLPs的運作。家庭有限合夥制局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外人不能加入。
 
FLP常被高資產人士用作代際資產轉移的有效工具。舉例說,張先生想把價值200萬美元的公司股份轉給兒子,他當然可以直接轉讓,這200萬他要交贈與稅。他也可以設立一個FLP,把200萬股份轉給limitedpartner的兒子。但FLP中的股份不太值錢,因為limitedpartners 沒有話語權和決策權,所以在轉讓過程中會獲得discount,這個discount可能20%,也可能30%- 40%,由獨立的評估師來決定,這個叫fairmarket value。假設評估師斷定這200萬股份的fair market value只值140萬, 即獲得了30%的折扣,在填報贈與稅表時,張某贈與只是140萬,而不是200萬,他只需要按140萬來交贈與稅,這是其一。而且放在兒子名下的股份日後升值了,張先生也不用交遺產稅,因為早就給出去了。你也可以利用年度贈與豁免,每年贈與子女與年度贈與豁免等值的股份。如果每年贈給小孩價值$28,000的2個shares (父母聯合贈與),則20年就送出去了40shares。這每年的$28000贈與沒有贈與稅,這40shares 日後的升值也沒有遺產稅。
 
FLP還有資產保障的功能。舉例說,張先生吃上官司,被法官判賠100萬。在張先生名下的其它財產都有可能要拿去賠償,但張先生在FLP中的股份被告就拿不到,被告既不能成為FLP中的partner,也無權干預FLP的運作。被告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個charging order, 如果FLP向張先生髮放distribution,如現金或分紅,被告有權獲得這個distribution。但前面說過,作為generalpartner,張先生對FLP的運作依然有完全的決策權。張先生可以一直不發放distribution,這樣債權人就永遠拿不到錢,chargingorder等於廢紙一張。
 
當然,債權人可以向法庭要求解散該FLP,拿FLP中的資產來賠償,但要法庭裁決解散FLP很不容易。設立FLP是合法的,但如果IRS認為你設立FLP沒有真實的business 用意,而目的純粹是為了逃稅,則這種FLP有可能被視為非法而無效,還有可能給設立人帶來麻煩。

來源:TheHouse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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