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分拆不再免稅

來源:楊心傳 時間:09/14/2016 瀏覽: 3777

房地產投資信託自1990年代以來逐步成為商業房地產投資的主流,它採取公司、商業信託或協會的組織形式,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籌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管理,將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國稅局於2016年6月7日頒布對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 )的新規,確認國稅局法條355(b)(3)中對REIT免稅「分拆」(Spin-Off)的限制,即「分拆」重組或交換產生的資本利得必須交稅。

REIT的投資對象包括酒店、公寓、商業中心、辦公樓等,它不但解開了各行業對於物業投入的沉重枷鎖,將「不動產」變為「動產」,更因其較高的回報率和免稅優勢廣受企業和投資者們青睞。近年來,愈來愈多的企業利用稅法Sec. 355 免稅分拆的規則組建REIT,大幅降低原本企業所應繳納的稅負,這也促使政府收緊政策,嚴防漏稅者,2015年底通過的PATH法案調整了REIT稅收政策,對免稅分拆、股利分配、避險規則、收益和服務項目等嚴加限制。

以酒店業龍頭萬豪集團(Marriot)為例,1993年萬豪分拆出「萬豪地產」轉為權益性REIT,分拆交易中,萬豪集團作為分配公司(Distributing Corporation)向受控子公司(Controlled Subsidiary)「萬豪地產」投入不動產以獲得該受控子公司發行的股票,所謂分配公司是指對受控子公司的股東作出分配的公司。REIT與普通上市公司的區別在於可以降低或免除公司層面的所得稅,為獲此資格,REIT必須滿足如下條件:至少擁有100名以上的股東,並且前五大股東的持股份額總和不得超過50%;至少75%以上的總資產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領域; 75%以上的營業收入來自於房地產租金、不動產轉讓所得或者房地產抵押貸款利息;年終必須將90%以上的稅前收益分配給股東。

分拆後,萬豪集團向萬豪地產「租借」店面,租借合同為長期三方凈租賃,即承租人負擔管理費、地稅、房屋保險等經營費用。分配公司可在公司稅表上扣除租金成本和經營費用,有效降低應稅所得,受控子公司的租金收入和資本增值收益則作為股利分配「轉嫁」給REIT投資者,受控子公司可在稅表上扣除股利分配(Form 1120-REIT, 第21行(b))和所持有不動產的折舊以有效降低應稅所得。組建REIT不但幫助萬豪集團減輕帳面資產,免除租金成本,避免一般房地產企業持有物業所面臨的雙重徵稅,其融資渠道更使萬豪集團得以迅速擴張。無獨有偶,零售業巨頭沃爾瑪也正是透過眼花繚亂的REIT免稅政策及州的免稅規則,實現店鋪「零租金」的運營。

不過新法規定,2015年12月7日起,分配公司和受控子公司必須在分拆後都立即轉為REIT才滿足免稅分拆的資格,在生效日前向美國國稅局尋求分拆批准的公司可免受約束,酒店龍頭希爾頓(Hilton)集團「僥倖」逃過一「劫」。新法還規定對於不涉及REIT的普通分拆交易,分配公司和受控公司均不得在10年內選擇轉為REIT。對於股利分配,新法規定REIT可分配的合格股利或資本利得分紅的總額不可超過REIT實際支付的股利金額。

對外國投資者利好的是,新法放寬了美國自1980年實施至今的「外國人投資美國不動產法案」(FIRPTA),境外合格養老基金可享有和美國本地退休金的待遇,持有公開交易REIT的份額由5%提高到10%,這一改革或吸引上千億美元資本湧入美國房市。(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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