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公民持有武器(firearms)的權利。很多來美國遊玩的外國人也喜歡在社交網絡平台分享自己手持武器的紀念照或者是在娛樂性靶場進行射擊的照片。殊不知,美國法律對外國人持槍支彈藥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懂法律規定很有可能會引來牢獄之災。在社交網絡平台發布手持武器的紀念照有可能成為控方最有力證據。
以下真實案例可能令人寒顫:
2016年8月底,美國司法部官方網站發表了這樣一則新聞:一名阿聯酋公民Rehaif於2013年持學生簽證進入美國學習。2014年12月,Rehaif被學校退學,其學生簽證因而失效。但Rehaif沒有按期離開美國,而是在一家酒店長住。2015年12月,執法人員在其酒店房間內發現手槍(handgun)和來复槍子彈。Rehaif最終因以非法居留者身份持有武器和彈藥的罪名被判處在聯邦監獄服刑18個月,刑期結束後將即刻被遣返。
上述案例令人心生疑惑:經常看到外國遊客來美狩獵或到靶場過射擊癮,到底外國人(綠卡持有者和美國公民擁有同等持槍權利,不在以下討論範圍內)在美國是否可以持有或使用槍支等武器呢?
根據美國聯邦刑法US CODETitle 18 Section 921(a)(3)條規定,非法居留於美國的人(包括合法入境之後失去合法身份)在任何情況下持有槍支或彈藥都是聯邦刑事犯罪(非法居留本身僅僅是行政違法而不是犯罪),持有非移民簽證(包括B, F, J, H, L等類簽證等)的外國人,如滿足下麵條件中任一種即可持有槍支或/和彈藥。
1. 合法身份的外國人取得美國政府(州或聯邦)發放的合法打獵執照或許可(hunting license orpermit)。因此,在美國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 獲得合法打獵執照後,可以在該執照有效的州,合法持有或使用武器、彈藥。
2. 再者,根據美國刑法USCODE title 18 Section 922(y)給出例外規定,如果外國人在申請美國簽證和海關入境時,都明確表明自己來美對目的是參與合法的打獵或射擊運動的,並有相應的證明文件(如獵場邀請函或射擊比賽的參賽文件),那麼該外國人在簽證許可的範圍內使用和持有武器、彈藥屬於合法行為。例如當美國舉辦奧運會或其他包含射擊項目的比賽時,外國射擊運動員在申請簽證時表明目的並獲得批准後,可以在簽證批准範圍內在美國使用和持有武器、彈藥。
此外,一種較少見的例外情形是外國政府執法人員出於執法目的,經美國國務院或美國政府許可,可以合法在美國使用和持有武器彈藥。
根據美國聯邦刑法US CODETitle 18 Section 921(a)(3) 條規定,武器(firearm)是指包括訓練用槍在內的槍支、槍身、槍匣、消靜音器具等殺傷性裝置;而彈藥( ammunition)則指彈匣、底火、彈頭或專用於槍支發射的火藥。
對法官而言,只要一個人對持有的物品有認知(knowledge),即知道自己手中拿著的是槍或者子彈,並且有能力對其進行控制(ability to control),即可以扣動扳機或者可以攜帶子彈,法院就可以認定其“持有”該槍支或子彈.
因此,對於絕大多數神智健全的成年人,即使是在商店、武器展覽或靶場,即使只是手持武器拍照留念,照片也會成為持有武器的證據。(美國聯邦法律明令禁止未成年人、神智不健全者等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和具有法定不良記錄者(如重刑犯等)持有武器)。
此外,在參觀武器槍械商店、展覽時拍照留念也需謹慎。前述案例中判決摩洛哥籍同學的決定性證據,就是從他朋友電腦中獲取的他持有槍支時留下的snapshot照片——以現在的網絡技術,沒有真正“閱後即焚”的數據信息。因此,除非取得了合法的打獵執照或證明,在參觀時最好不要用手去持有武器或彈藥,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不少人好奇心強,愛尋求刺激,持槍是滿足這方面需求的上佳選項。然而,我建議,即使在獲得合法執照後,也應先接受關於安全使用和保存的培訓,並以謹慎、負責任的態度持有、使用、養護和保存武器和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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