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美國移民法,不難看出,絕大部份能夠移民美國的人不外乎“有人”——通過親屬移民,“有才”——通過職業移民,或“有財”——通過投資移民。其中,EB-1C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移民是許多在美國及海外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將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以L-1A工作簽證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營運之後,備受這些主管或經理青睞的移民方式,讀者可參考USLawChina《跨國公司經理人:L-1A簽證與EB-1C移民的相同與區別》,USLawChina將在本文中詳細介紹EB-1C移民的申請方式、優勢、資格、流程、所需材料等內容。
一、申請方式
申請EB1-C有兩種方式:
1. 由外國母公司到美國新建一家分公司,營運一年後,為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提出EB-1C移民申請;
2. 購買在美已經營一年以上的公司作為子公司,只要構成母子公司關係即可,業務不一定相關聯,該美國公司即可為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提出EB-1C移民申請;
二、優勢
1. 投資現成美國公司就可直接申請EB-1C移民,從而節省到美國新辦L-1分公司經營一年後方可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以及高額的經營費用;從而避免到美國新辦L-1分公司的麻煩(時間、費用——投資額無具體規定,無最低投資額要求,可以比投資移民的一百萬或五十萬少和經營風險)。(參見USLawChina文章《L-1A、EB-1C跨國公司經理調派及EB-5投資移民比較》和服務個別並購投資移民);
2. 批准的全家綠卡是正式綠卡,不像投資移民批准後頭兩年是條件綠卡;
3. 申請無須經勞工部批准勞工證,可節省至少一年以上時間;
4. 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可選擇工作居留地點:申請期間人在中國:該跨國公司經理可以呆在中國繼續如常經營,等待其移民申請的批准。申請批准後,全家到領館辦理移民簽證赴美。該跨國公司經理既可以在美國以外繼續經營生意,也可以申請以L-1身份來美國分公司工作,或在美國改變為L-1身份後,同時等待I-140移民綠卡申請的批准。I-140申請批准後,即可轉到美國駐海外領館辦理移民簽證,以儘快拿到全家綠卡。(參見USLawChina文章《L-1A都能申請EB-1C移民嗎?》)
三、申請資格
1. 雇主
(1). 是由分設在2個或2個以上國家的實體所組成的跨國公司(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沒有特殊要求)。公司可以是外資公司或美資公司;公司地位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等;
(2). 須在美國從事營業,與其它國家/地區保持有規律的、系統的、連續的貨物供應或服務往來;
(3). 在美國分支機搆下不一定要從事與其在海外母公司相同之業務;
(4). 任何外國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經營規模和員工數量,同時有經濟能力支持其在美國分支機搆正常營運即符合資格;
(5). 為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提供一個永久、全職的工作機會;
(6). 有能力支付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的薪水;
(7). 新設立的公司須待經營一年後,方可為其公司的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提出申請。
當然,兩邊的公司經營要比較好,成功申請的機會相對較大。
2. 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受益人)
(1). 在申請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國以外)的部門擔任經理以上職位,來美後將在該公司企業中擔當經理級以上職位;
(2). 主管企業的機構或重要的一部分;
(3). 有權制定商業政策、建立商業目標;
(4). 主管及監督其它經理及專業人員(初級主管不符合要求);
(5). 有自行主導的決定權,包括人事任免權;
(6). 只受高級行政人員、董事局或者股東大會的一般性監督。
四、辦理流程與時間
1. 申請人向移民局遞交I-140職業移民申請,平均審理時間因審理中心而異,且每個月可能有變化,目前為4~6個月左右,詳情請點擊我們網站每個月15日左右上傳的最新移民局審理進度表查閱;
2. 移民局批准I-140申請後,
(1). 如果是在美國境內,那麼憑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申請I-485調整身份申請;調整身份申請獲得批准之後,審核中心將批准函寄給申請人,並通知制卡中心
(2). 如果是在美國境外,那麼案件轉到NVC(國家簽證中心)由該中心寄發包裹3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檔,NVC-使領館程式,中國大陸與別不同:
① 中國大陸:NVC完成預審,將案件轉到廣州領事館,領事館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
② 其它國家/地區:NVC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NVC將案件轉到指定的美國駐海外使領館
申請人按照要求體檢、完成包裹四,使領館面談通過,獲得移民簽證,6個月內前往美國
說明:儘管按照移民法的規定,這類移民是要等待配額排期的,但是,由於這樣出類拔萃的人才很少,一般不會出現配額用完需要排隊的情況,故而這裡我們也略去了等待配額排期的步驟。
3. 申請人獲得綠卡。
五、申請的文件材料
1. 雇主
公司申請信函、美國公司檔(營業執照、公司註冊檔、董事會備忘錄、股權證明書、公司簡介、近年美國公司報稅單、公司成立資金投入來源證明、母公司於設立該美國分公司之決議、公司貿易檔等)、海外公司文件(營業執照、公司稅單、報稅紀錄、股權證明書、公司經營計畫書、公司資產銀行證明等)、受益人在過去3年內,至少有一年在美國外有關公司全職工作經歷的證明等
2. 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受益人)
個人簡歷、學位證書、成績單、工作證明、工作調派令、薪金記錄、在美國工作頭銜及對此工作之描述等
EB-1C申請具體所需的文件材料請查詢USLawChina網上律師服務EB-1C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移民的“申請材料”欄 。
以上是對EB-1C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移民的一般介紹,如需具體評估美國雇主和/或外籍人士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如何填寫申請表格/準備申請檔材料等,請參考我們USLawChina專業操作指南《EB-1C跨國公司經營管理人才移民申請操作指南》或選擇USLawChina網上律師服務EB-1C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付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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