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S公司的虧損申報

來源:楊心傳 時間:03/29/2017 瀏覽: 5990

為打擊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大型企業及國際事務部(LB&I)對現有大型企業和跨國商務活動的稽查標準進行了更新,以「立查個案」(Issue Based)取代了先前採用的「分層節選」(Tiered Issue),並列出了首批標的。

一、 對S公司股東申報虧損的限制:小公司(S Corp)在稅務上的優勢是「稅賦流轉」(Pass-Through),即公司所得、虧損、抵扣和稅務優惠按持股比例「轉嫁」給股東個人,股東將分攤到的收入或虧損申報在他們個人的稅表上,並按個人所得稅率被課稅。雖然S公司的虧損和所得都可以分攤給股東,計入(或沖減)股東的應稅所得。不過,對S公司稅務虧損的處理有諸多限制條件,股東可用於沖減個人應稅所得的S公司虧損(K-1 Loss)不得超過該股東在公司的投資總額(Stock and Debt Basis)。

下面舉例說明。王先生持有某S公司50%股份(投資總額為300元),該公司在2016年的稅務虧損為500元,因而按50%比例「轉嫁」給王先生250元虧損。根據稅法Sec.469(a)消極虧損虧限制(Passive Loss Restrictions)的規定,王先生可以用250元虧損沖減自己的個人應稅所得 。到了第二年,他在該公司中的投資總額只剩50元(300元減去250元)。假設2017年S公司仍持續虧損,稅務虧損額為200元,雖然王先生分配到的虧損額(50%)為100元,但因王先生在公司的投資總額僅剩50元,他最多只能用50元虧損沖減自己2017年的個人應稅所得,除非王先生追加對S公司的投資,比如購買更多該公司的股票和債券。

國稅局在審查中發現,不少S公司的股東的投資總額(所持股票基準價值加上對公司的債務)實際上不足以去「吸收」他們在稅表上申報的虧損和扣減額。請看下例。趙女士的S公司已經營6年,累計虧損(Retained Earnings)21萬7000元,追加資本(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11萬5000元、股東給公司貸款10萬元,所以按照稅法要求,累計虧損中的11萬5000元將於追加資本抵銷(追加資本變為0),除非股東繼續追加資本或貸款,否則趙女士2017年的虧損將無法抵減(Retained Earnings保持為零),而趙女士從S公司中拿到的K-1也顯示為0。國稅局將對此展開大動作,包括加強審查、鼓勵納稅人主動自我糾正、創建新表以幫助股東正確計算他們的股票基準價值。

二、海外資訊自願披露項目(OVDP)。目前,國稅局正在聚焦於審查那些曾有機會主動申報但因自身原因最終放棄申報的企業。OVDP是為那些未曾披露海外資產或收入但現在希望遵守美國稅制的美國納稅人「主動坦白」的項目,若納稅人參與OVDP並及時繳納其應付的稅額,可以避免潛在的刑事指控。參與OVDP的第一步,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Pre-Clearance Request),經國稅局審核通過後,納稅人將被允許提交材料以完成披露。國稅局發現有不少獲得預批的企業個人卻在披露環節放棄申報或要求從OVDP項目中撤出,這引起了政府部門的警覺。國稅局於2011年推出的OVDI(後更新為OVDP)說明中,給予對參加海外資產主動申報但遭致罰款(5% - 25%)個人以選擇「退出」(Opt Out)權利,但國稅局也同時警告退出者,放棄主動申報等於通知國稅局可以立案稽查,看撤案者是否有充足理由可以免除罰款。

國稅局於五年後捲土重來,對大企業或目標個人(一般斥資在百萬元以上)逐一立案偵查,由於重新立案或屬於刑事偵查(Civil Investigation)與「欺詐」選擇「退出」,國稅局可分別施加如下罰款:一、「稅前收入」35%;二、個人收入漏稅20%;三、離岸罰款(re Penalty)25%,雖然退出,依然列為刑事偵查;四、刑事欺詐罰款30%(Unreported Income)或20%(Under Table Income);五、FBAR罰款50%(逐年計算)。國稅局當時放出誘餌,螳螂捕蟬,誰知黃雀在後。(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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