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經常坐飛機去探望分住不同地方的兒女,碰到晚點或取消座位,多是逆來順受。鑑於最近美聯航對乘客的作為,使我更想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可否指教?
答:
航空公司的客服及運作,屬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管轄。1978年,基於提高業內競爭條件、改良服務質素、增加公司選擇及降低票價的需要,修改甚至刪除了原來較嚴格的規條及限制,除了近年通過的數條改正法外,航管局在涉及乘客服務的保障責任上,都讓各公司自律式定制,規範較寬。
航管局一再強調,因為多種因素,如:天氣惡劣、突發機械故障、修理更換部件,或值勤機組人員接班失調而缺乏人手,或機場突然實施航空管制等,都可能導致航班延誤,需要在候機室等待等情況。航空公司沒有擔保準時起飛或不會取消班機,也沒有責任作出任何金錢賠償。
在以下情形下,乘客可維護的權益:
(一)上機前
若航班誤點過長或取消(由航空公司自己決定),乘客可因所受不便,要求提供膳食、供應電話及上網電郵,尤其是長期或優待的乘客(各公司有不同政策措施,唯有多方嘗試)。乘客也可以請求嘗試改乘該航空公司屬下或合作航空公司的其他班機出發,但政府沒有明文規定必須這樣做,視乎乘客購買機票上所註明的責任條款及一般合約法限定的權利與義務,但幾乎所有航空公司都強調,在任何航班延誤或取消情況下,對任何後果性損失不負責(例如:錯過一個重要商務合約的簽署,損失了一宗大生意等),但仍會安排乘客搭乘飛往同一目的地的下一班飛機;有些公司,若延遲超過90分鐘,則按照原付款方式原額退款。
(二)登機後
另外一種延誤,是坐上飛機但滯留在跑道上,停下來不起飛,也不回登機閘口。按照航管局規定,滯留超過兩小時,要提供膳食、飲料,供應廁所及所需醫療,每半小時通告乘客最新狀況與所知原因。超過三小時(國際班機是四小時),乘客有權要求離開飛機,返回登機坪等候,除非航管部門或機師基於跑道狀態或安全理由另作指示。違犯上例的公司可被罰款,金額以每一受影響乘客計算,最高可達$27,500.00。雖然罰款不一定發還給乘客,但此例對航空公司頗有阻嚇之效。
(三)若超賣
飛機票超賣並不違法,公司為物盡其用,一般超賣10%是平常事。當出現想登機的人,超過機上座位供時:
A志願者:一些必須搭乘這一班機的乘客或公司職員,願意多付補償,以務求按時到達目的地,公司會在辦理登機手續前宣佈,以提供下一班機票及不定額金錢補償,邀請志願者放棄這班飛機的座位。
有興趣作志願者的乘客,先須了解:下一班機,是給予固定座位還是到時看供需才定?金錢補償是現金還是支票(何時收到)或代金券(何時收到及有效期)?若是不同公司,新機票與原票有差額,會調整嗎?萬一深夜或翌日起飛,會支付食宿及交通費嗎?一旦接受航空公司的交易,便不能就此次讓位再與之追究。
B強制拒絕登機(Being involuntarily bumped or denied boarding):涉及國內或始自本地國際線都受管轄。徵求志願者不能解決所需的時候,可以強制性拒絕登機。被強制拒絕登機者,所換班機若在原有抵達時間一小時內抵達目的地,沒有賠償。
國內班機,延誤一至兩小時,賠償為前往目的地單程票價的兩倍,但不超過$675;超過兩小時或以上,賠償為前往目的地單程票價的四倍,但不超過$1,350。
國際接班機,誤點一至四小時者,兩倍但不超過$675;超時四小時以上者,四倍但不超過$1,350。
以上乃現金賠償,不必接受贈券或等值券。若拿不到應得現金,請保留所有文件,如:新舊機票、發生事情之摘要記錄等。回家後,儘快申請索賠。
(四)經濟賠償
若要享受經濟賠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已經準備準時登機;持有應有登機文件;按時到達候機閘口等候登機。
以上概述,只適於美國國內班機,不涉及國際或外國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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