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友房地產律師專欄:室內被房客改造 需告知買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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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06/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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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出租了一棟獨立屋給一對華裔夫婦。第一次來面談時,房客妻子是帶著一位小孩來見林女士的,她告訴林女士說,她們一家是新移民,所以還未建立信用,但她們願意支付多一點押金,請求林女士不必調查她們的信用記錄,就接受她們為房客,林女士也就因此不查信用,與她們簽下為期一年的租約。
可是,房客只繳了3個月的租金,沒給出什麼理由,鑰匙也不交出來,就悄悄的搬走了,租期還剩下9個月。林女士只好僱用鎖匠來開鎖。一進入房子,林女士感到吃驚的是,沒經過她的同意,有人竟然以低質量的材料將地板換新,璧紙被弄髒、需要更新,更糟糕的是,房子的樓閣裡的氣管全被換道,將房子還原恐怕需要花費近2萬塊的開支。
房客搬走後還雇用律師,要求林女士退還7千元的押金。林女士按照加州法律的要求,21天內準時提供押金清單給房客,可想而知,扣除過去所欠租金及未來需支付之修理費,房客不僅沒有押金可退,還倒欠林女士上萬元。
起初林女士不明白房客為何不先通知她,就私自將她的房子改造了。一直到有人向她說,除了種大麻或生產毒品之外,還會有什麼原因呢?她才開始領悟原因所在。正想賣房的她,就擔心等她把房子還原後,到時候是否應該將此經過告知買家?需要怎麼向買家說明才妥當。
其實,林女士將自己所知道的事實告知買家就足夠了,那就是把修理報告及帳單交給買家即可,除非她具體曉得房客在此有進行非法業務,她不需提供任何具有猜測性的資訊給買家。總而言之,賣家只需對買家坦誠,不需協助買家做出任何的調查工作。
文:陳建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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