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琦律師專欄:投資移民詳解

移民 時間:10/15/2009 瀏覽: 416
投資者需要準備如下資料(依據個案的申請,投資者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證據)

證明投資企業的存在--公司註冊手續;

證明投資款為經營所得--如果投資款系經營實體所得,需提供過去5年稅收證明;如果投資款系買賣所得,需提供買賣資產合同、轉讓資產手續等;如果投資款系家人,好友的贈款,需提供相關稅務證明;

證明投資款到位--銀行資產證明;資產轉移證明;資產買賣證明;股票,有價證券買賣證明;貸款證明等等;

證明投資者對投資企業的管理(對政府特批項目的投資者不需要提交)--投資者的職位,職務以及參與投資企業的決策活動等;

證明該項投資創造了至少10個工作機會--I-9表;稅表;商業發展計劃;政府特批項目出具的專家評估報告等。

投資移民的申請程序

一、提交I-526 申請

投資者在準備好所有的申請資料後向移民局提交I-526申請。 該申請需要證明投資者有合法的投資來源,已經或將要在美國進行投資,並且因此創造至少10個工作機會。 投資者需繳納$1,435申請費。

二、提交身份調整申請或取得境外移民簽證

I-526申請批准後,如果投資者或家人不在美國,可以通過申請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如果投資者或家人已經在美國境內,就可以提交身份調整申請(I-485), 申請綠卡。由於投資移民的配額遠遠大於申請人數,投資者不用等移民名額。如果一切順利,6個月到一年左右,投資者和家人就可以拿到為期兩年的附條件綠卡。附條件綠卡和永久綠卡享有同等權力。

三、變附條件綠卡為永久綠卡

在拿到附條件綠卡後兩年內,投資者需要證明自己的投資符合EB-5的三個條件,也就是說需要證明投資者已經向新設立企業投資至少100萬美元(特定地區50萬美元),創造至少10個工作機會。在兩年期限屆滿前90天內,投資者必須提交I-829申請取消綠卡附帶的條件。通常,如果投資者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符合投資移民的條件,移民局就會批准申請,發放永久綠卡。如果在兩年期滿前沒有提交I-829申請,投資者的附條件綠卡將被自動取消。對沒有其他合法身份的投資者來講,取消綠卡意味著無法在美國合法居留。

在I-829審理期間,投資者及家人仍然擁有合法的身份,並且這種身份將會自動延續下去,每次延續一年,直到I-829審理終結。

在投資者如期拿到永久綠卡後,投資者可以依據個人意願終止或轉讓投資,這種終止或轉讓不會影響投資者及家人的綠卡。

郝琦聯合律師事務所
LAW OFFICES OF KATHY Q. HAO &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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