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冠庭律師美國商業法系列講座"白紙黑字" 之一

法律 時間:01/28/2013 瀏覽: 1609
《“白紙黑字“---書面記錄之重要性》

中國有一句俗語說,“白紙黑字”,“好記性不如爛筆頭”。講的是書面記錄的重要性,在美國做生意,經商尤其要重視書面協議的重要性。 (Importance of Writing/Documentation)本人在2012 年共為華人出庭80余次,處理的華人商業糾紛裏,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由於對書面協議,書面證據的重要性缺乏而造成的。

普通法系(common law)及加州民法Cal.Civ.Code§1624條規定:(通稱“防欺詐行為法”)以下的合同,如果沒有書面的證據或備忘錄,無書面合約無效的,將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認,並不可執行:

1)任何貨物購買額度超過$500的協議,都必須有書面證據。(當然,本條規則的例外是如果該產品是特製,或訂制,則無須書面協議。)

在美國買賣汽車, 傢俱, 貨物, 商品, 凡價格超出500 美金都應該用書面合約。 雖然付費付費方式,地點,時間等條款均可按"UCC"之"補丁條款"補充,但筆者仍建設經商中盡可能詳述以避免糾紛。

總結:
買賣過五百,條件寫明白。
盡量都講明,大家都公平。

程冠庭律師為正興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多年房地產BROKER,多年美國經商經驗,大量的出庭打官司的經驗。正興律師事務所的宗旨是 “正理維權,興業護航”;志在為在美國的華人朋友的生意保駕護航。 聯繫電話:626-87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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