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家或商界人士在選擇移民美國途徑時,如果對EB5投資移民的風險望而卻步,對EB1特殊人才移民的標準感到高不可攀,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也許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
EB-1C所說的高管職位,是要有實際管理職能的。光是企業法人,老闆或股東,但沒有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還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級執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級經理(managerial officer)。 EB-1C受益人在提交移民申請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美國未來雇主的海外相關機構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已經連續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EB-1C移民的優勢很明顯:無需證明勞工短缺,沒有排期,三步可並作一步走,快速獲得綠卡。在各種的移民選項中,EB2,EB3等等都需要申請勞工證(PERM)。獲取勞工證是一個耗費時間並且花費昂貴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確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國工人可以勝任該外籍人士申請的職位。勞工證申請程序不但耗費時間和金錢,一旦出現了最低限度滿足要求的美國工人,勞工證申請就可能被拒絕。另外,勞工證申請要求長期穩定的僱用關係,受益員工被申請雇主綁在一起。一旦受益員工需要離開或變換工作,所有移民申請全部作廢。對比於其他職業移民,EB-1C不需要排期,而且由於免除勞工短缺證明而獲得更大的自由空間。另外,EB-1C申請跟投資移民(EB5)一次性出資一百多萬或50多萬的資金要求和潛在風險比較,EB-1C對受益人的資金的壓力可以說是“小菜一碟”。
總之,跨國公司高管移民省錢省時省力。獲得了綠卡後,高管人才可以縱橫捭闔, 自由馳騁。
由於上述各種好處,申請EB1C的人越來越多。在此,張大欽律師事務所願結合實際辦案經驗,談談EB1C移民申請補件通知中最常見的問題和對策。移民官最喜歡質疑兩個方面:1)美國雇主支付高管薪水的能力, 2)受益人的管理職責。
1)美國雇主薪酬支付能力
EB-1C的申請人是美國雇主,受益人是外國高管。由於美國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要把海外關聯公司的高管調派到美國來長期主持工作,因此提出移民申請。
根據移民法,EB-1C美國雇主必須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企業或關聯公司。其次,美國雇主和在國外的機構必須在美國境內和美國以外的國家進行業務運營,提供經常,連續,系統的商品和服務,而且該美國的雇主必須正常經營至少一年以上。最後,美國雇主必須具有給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財政能力。
在以上三個方面的要求中,移民局對美國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的審查特別嚴格。這種嚴格審查的挑戰也是理所當然,因為美國政府不希望高管到了美國反而成了社會負擔。為達到移民局對支付能力的要求,美國雇主起碼需要符合下面三條標準之一:
1. 美國雇主的淨收入不得少於對受益人承諾工資;
2. 美國雇主當前的淨資產不少於雇主對受益人承諾的工資。淨資產是指當前資產減去當前負債的差額;
3. 美國雇主實際僱傭了,而且已經在支付給受益人所承諾的工資;
據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備忘錄規定,雇主需要有力的文件證明其財政的支付能力,這些主要證據包括:年度報表,聯邦稅表以及審核過的財務報表等。除此之外,對於有100名全職員工以上的雇主,移民局還允許以雇主財務主管(或同等級別公司管理人員)出具的確認有財務能力信件來代替其它的證明文件,例如一封證明信,證明公司具有超過100個員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請人的薪水,那樣雇主就不需要出示稅表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因此,對於有100人以上的雇主來說,證明公司經濟能力非常容易滿足條件。
此外,申請人還可以向移民局提交補充證據,包括資產負債表、資財損益表,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個人所的稅報表。雖然這些補充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證明申請人的財政支付能力,但由於這些證據並不是主要的證據,移民官有裁量權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補件通知中常見問題及對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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