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美国移民法上的“婚姻欺诈”

法律 時間:10/18/2012 瀏覽: 15068
众所周知,和美国公民结婚是取得永久居留权(绿卡)最为快捷方便的一种方式。外籍配偶可以不受漫长的排期的影响,其在美停留时身份上的缺陷多半也能得到移民局的宽宥。因此,和美国公民结婚被很多人视为拿绿卡的捷径,由此滋生出婚姻欺诈的现象。“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很多真结婚的夫妻也被移民局戴上了有色眼镜,这为外籍配偶的移民之路无端凭添许多的障碍。

一、什么是婚姻欺诈

婚姻欺诈,通俗地说就是假结婚(fraudulent or sham marriage),在美国移民法上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为规避移民法,以获得绿卡为主要目的而与对方结成夫妻关系。获得绿卡可以是结婚的动机之一,但不能是唯一的或主要的动机,换句话说,外籍配偶获得绿卡应该是与公民结婚以后自然而然得来的副产品。移民局在判断真假结婚的时候,关注点之一是当事人在最初结婚的时候,是否有建立起共同生活的意愿。因此,婚姻可以失败,也可以仅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但婚姻的动机必须要纯粹。

二、被认定是婚姻欺诈的后果

在刑事上,如果被认定是婚姻欺诈,当事人会被处以五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5,000或25,000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处。当事人触犯的是刑法上的虚假陈述罪,任何人如果故意在文件上提供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都会构成此罪。假结婚的当事人声称其婚姻是真实的,但事实上却只是为了申请绿卡的便利,就很明显违反了这一条。此外,当事人也有可能因为提供虚假陈述而构成伪证罪。

在民事上,一旦被移民局认定是婚姻欺诈,绿卡申请本身不会被批准自不待言,更为严重的是,当事人的任何其他移民申请也不会被批准,包括基于雇佣关系的移民申请,与其他公民结婚后再提出的基于婚姻关系的移民申请,以及其他种类的亲戚移民,并且当事人不能享有任何豁免的途径,不仅会被取消已经批准的条件绿卡,还会被移民局置于移民法庭的驱逐程序中。

三、什么样的证据材料能佐证婚姻的真实性

俗话说“口说无凭”,如何能证明婚姻的真实性?证据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那么,哪些材料是有利的呢?在此,我们做一简要的罗列,这些罗列并不能涵盖婚姻生活中所有的情况,只是给读者一个基本概念,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留意收集哪些东西。

双方共同孩子的出生纸
共同的水电费帐单,电话账单,网络账单
共同的会员卡/会员证(如超市,商场,AAA,博物馆,运动中心等)
共同的银行账户
共同的信用卡及信用卡账单
共同的租赁合同 (如房屋,车辆等)
共同的买卖和贷款合同 (如房屋,车辆等)
共同的保险 (如房屋保险,医疗保险,人生保险等)
共同的报税单
婚前婚后的通信往来
家庭照片
互赠的礼物
出外旅游的行程,机票,旅馆住宿单等
亲友的证明信

四、如何应对婚姻绿卡的移民面谈

婚姻绿卡的移民面谈是整个申请过程中颇为关键的一环。通常是夫妻双方共同面对移民官,移民官在面谈的过程中考量双方的关系。很多人认为“真金不怕火炼”,自己是真实的婚姻就掉以轻心。殊不知,婚姻的真实与否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当事人说真实就真实,而是要从第三者—即移民官的角度来评判。尽管是真实的婚姻,有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注意一些细节的地方,讲究一下面谈的技巧,就会使整个过程进行地更为顺遂,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面谈的时候,第一,一定要根据移民官的问题来做回答,问什么答什么,不发挥不扩大。若在回答问题的基础上又主动提供更多的细节或解释,很有可能会被移民官抓住,追问更多的东西。谨记“言多必失”。

第二,一定要如实回答问题。问题没有听清楚,可以要求移民官重复或加以解释。不知道问题的答案,就老老实实地说不知道。如果你们的关系中有一些硬伤,譬如年龄的巨大差距,既往婚史,没有共同财产等等,移民官问到这些,最好的办法是坦率得说出来并提供合理的解释,而不是想方设法地去说谎。一个谎言往往要用更多的谎言去掩盖,若被揭发出来,你将陷入更大的麻烦中。

第三,保持放松的同时,自始至终集中注意力。有数据表明,在面谈的前十五分钟,大家都会保持高度紧张和集中注意力的状态,但之后就会松懈下来,很多可以避免的错误/矛盾之处往往就发生在面谈的后半段。

第四,在面谈的时候要自然得体,落落大方。不要故意地做出亲昵的样子来表现夫妻恩爱,移民官的察言观色贯穿始终,这样做,有时会弄巧成拙。相反的,有的夫妻有些小小的争执,看在移民官眼里反而真实。

五、什么样的婚姻会引起特别关注

移民官会特别关注的婚姻关系通常都存在着一些硬伤,这就意味着,移民官可能会在面谈时问得更久更细致,也有可能会对男女双方进行分别询问,在面谈结束后,移民官若对这段婚姻关系还有疑问的话,他/她还会要求做进一步的审查,比如实地走访等。有硬伤并不意味着面谈不会通过,只是当事人需要心中有数,做好更充分的准备来应对面谈。

那么,什么样的婚姻关系被认为是有硬伤呢?在移民局内部有一份指导意见,我们从中摘录出一些情形以飨读者:

双方年龄差距过大
双方教育和经济背景差距过大
双方言语不通,交流困难
亲戚朋友对双方的结合不知情
婚姻是由婚姻中介机构介绍的
没有共同生活过
恋爱时间过短
申请人曾帮别人申请过婚姻绿卡
申请人没有工作或财务状况不佳
双方在一方收到离境通知后或有被迫离境的情形后才结婚


六、律师在婚姻绿卡申请中的作用

律师能帮助当事人准备申请材料和进行面谈前的演习自不待言。其实,律师在面谈中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当移民官提出不合适的问题或有不适当的举止时,律师能帮助当事人挡驾。律师能有技巧地适时中断面谈,对移民官的问题和当事人的回答加以厘清。如果移民官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疑问,之后发出“有意拒绝通知书”时,律师能提出强有力的反驳意见。例如,移民官提出一条双方当事人问题回答中不符合的情形,若律师有在旁旁听/参与面谈的经历,并做下了具体详尽的笔记,他/她就能据此提出10条证明双方当事人回答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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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稿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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