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註:筆者雖是離婚法律師,但絕不鼓吹離婚。相反,筆者成長于華人家庭,深受華人倫理思想薰陶。筆者常常勸喻客戶,若夫妻關係未至於完全破裂,不應因一時衝動就要離婚。
此系列文章的構思,是基於很多客戶在結婚時不曾想到有離婚的可能性,所以沒有完善規劃及準備,一旦要離婚變得束手無策。筆者辦理離婚案件多年,希望透過此系列的文章,與讀者分享一些辦案經驗及離婚法的常識,作為參考。
由於加州屬共有財產法(Community property law state),夫婦婚後的財產均是共有的,離婚時要平分。
若不想婚後配偶會干涉您管理婚前財產,更不想配偶借機分取婚前財產,筆者建議婚前及您的婚後財產債務必須完全分開。這裡要提醒讀者:若一方在婚後花相當時間精力管理婚前財產,這些“時間精力”屬共有資產,另一方可以追討,至於如何計算此種共有資產的金錢價值不在此文章範圍。
1/ 銀行帳戶:婚前的銀行帳戶可繼續操作,但不要加配偶名字。婚後的收入及支出不應從此帳戶進出,否則就會與婚後財務混淆(commingle)一起了。若將來離婚,要花龐大精力甚至律師費分割那些屬婚前,那些屬婚後的財產。
2/投資帳戶:與銀行帳戶一樣處理。若要在婚後繼續投資,應另立帳戶。
3/退休金帳戶:由於婚後未必更換雇主,要另立退休金帳戶可能不實際,應諮詢管理退休金帳戶的機構。起碼要保存婚前退休金帳戶的單據,證明婚前的退休金存額。
4/個人珠寶及貴重物品:可以的話,列一清單並拍照保存,把婚前的與婚後的劃分。
5/ 結婚首飾及禮金禮物:曾有案例,法官判予一方全權得到親友贈送的結婚禮物,理由是親友附上祝賀卡,、抬頭只寫一方的名字,法官認為此非共有財產,屬被祝賀一方的禮物。華人結婚,多送禮金。禮金于離婚時如何分配可以說是個頭痛問題,若禮金金額龐大,爭議更大。筆者建議未婚讀者,應與對方商討結婚禮金,禮物如何分配,若同意某些歸一方(例如男家親友的贈與歸男方,女方的歸女方),就把禮金放置于歸那方的個人婚前帳戶,與結婚共同帳戶分開,若有書面作實,就更有保障。
6/ 婚前的債務:加州家庭法規訂婚前的債務屬個人債務,婚後以至分居前的債務屬“共有”債務,共同分擔,但若婚後大家同意用共同帳戶支付,婚前債務就有機會被認同雙方願意共同承擔。例外的是:加州家庭法規定若借貸是用作教育或職訓(student loan),即使在婚後發生則仍屬個人債務。即使夫婦用共有財產支付此類教育/職訓欠債,而可以證明教育/職訓增強對方的賺錢能力,可以追討歸還共有財產,但若此教育/職訓曾對婚後共有生活都有俾益,追回的數額會按收益情況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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