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和律師】近兩年L-1綠卡大行其道,原因你造麼?

移民 時間:02/12/2016 瀏覽: 632

近兩年國人對美國EB-5投資移民有所降溫,而籍由L-1簽證轉綠卡大行其道,原因如下:

1.申請人過多,導致EB-5需要排期,截止到2016年2月,最新的排隊等待時間為2年,出現了大排長龍的局面。

2.投資金額門檻有可能會提高,儘管原有的EB-5法案在2015年底延期,但僅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未來的投資金額是否會漲價至80萬,仍要拭目以待。

3.新年伊始,中國外匯管理局頒發“分拆匯款”禁令,導致EB-5申請人匯款至美國項目中心賬戶如再採取“螞蟻搬家”的形式,變得困難重重。

L-1 簽證是美國為鼓勵外國企業在美國經商和投資,而簽發給被外國總公司派往其美國分公司工作的經理/主管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的一種非移民簽證。L-1簽證的其中一項優勢就是可以快速申請綠卡:即在美國的分公司註冊一年以上並且在持續經營當中(in operation),L-1簽證持有者即可與特殊人才一樣以職業移民第一優先(EB-1)的方式申請綠卡,而不需要經過複雜的勞工證程序(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而且,最近十年來,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名額從未用完過,因此也就相當於沒有排期。所以,申請人的移民申請(I-140)可以和身份調整申請(I-485)同時遞件,無需經過漫長的的移民等待。我們律所曾成功地辦理了很多L-1簽證轉綠卡的申請,批准都相當順利。

那麼申請L-1簽證轉綠卡有哪些要求呢?

1.美國分公司成立滿一年,且必須有實際經營業務。

2.美國分公司有合理的年營業額。

3.美國分公司已經僱請了適量的當地員工

4.美國分公司的年淨利潤必須超過申請人的年薪。


很多人經常將L-1轉綠卡與EB-5綠卡進行比較,那麼,這兩種綠卡申請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1.企業機構要求

L-1綠卡:L-1簽證持有人所在的美國分公司必須存在一年以上,如想快速通過L-1申請綠卡,則可以在美國收購已經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申請人在提交L-1綠卡申請前三年內至少被國內母公司僱傭了一年以上,並且為部門經理以上的高級管理職位。

EB-5綠卡:要求申請人本人在美國投資設立一個新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或者收購一個困難企業或者投資到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申請人的工作經歷和單位不限。

2.最低資金要求

L-1綠卡:美國移民局通常很關注國外母公司對美國分公司最初的投資,以確定美國分公司從屬於國外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即具有合格的企業相關性(Qualified Relationship)。然而,移民局並未對這個投資的數額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只要投資金額合理,足以支撐美國分公司的運作,美國移民局就可以認可國外母公司和美國分公司的從屬關係。因此,中國很多中小型企業最初投資到美國分公司少於10萬美元,也為他們的管理人員或老闆申請到了L-1簽證。當然,如果美國分公司的原始投資金額達到20-30萬美元,甚至更多,那麼,申請綠卡的可能性會更大。

EB-5綠卡: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來增加美國的就業機會,美國移民局要求投資移民的金額為100萬美元,但是在高失業率地區或經濟不發達地區降低了投資門檻,設定為50萬美元。(雖然很多區域中心位於像洛杉磯、紐約、西雅圖等大都市的繁華區域,他們最低投資門檻仍為50萬美元,主要是利用了美國移民局關於區域中心設立的一些優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3.資金來源證明

L-1綠卡:個人無需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只需要公司提供國內母公司正常運營記錄,報稅記錄以及銀行流水賬單等即可。

EB-5綠卡:個人必須提供合法的資金來源證明,有時候,移民局會要求說明投資款的最初來源,即追踪至七、八年,甚至是十幾年以前,這樣,就給投資人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和不便。有時EB-5被拒,也多是因為投資人不能通過這種嚴苛的資金來源審查。

4.移民局審查重點

L-1綠卡:移民局重點審查美國分公司的組織結構、部門設置、經營狀況和員工聘用信息,如學歷、工作經歷、所任職務、工資水平、個人報稅等等,以確定其在公司裡的崗位符合公司的組織結構和部門設置。L-1綠卡申請成功的關鍵在於可以證明美國分公司的職位是高級行政管理而非普通的經理人員。並且,美國機構必須實際運作並產生相應的收入和支出(Income and Expenses)。

E B-5 綠卡:移民局著重審查投資資金是否實際到位,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創造了10個全職工作。無論是直接投資還是投資於區域中心,投資人在拿到臨時綠卡以後,申請正式綠卡I-829時還要面臨又一次嚴格的審批。

5.申請時間

L-1綠卡:以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方式申請綠卡,不需排隊等候。獲得批准後,即取得正式綠卡。

EB-5綠卡:I-526的審查時間通常為12-14個月。另外,根據美國移民局公佈的2016年2月排期表A(美國移民局要求職業移民綠卡申請只可根據A表),I-526獲得批准可以遞交綠卡申請的排期為2014年1月15日。這就意味著,即使目前I-526獲得批准,申請人需等待2年才可申請臨時綠卡。取得臨時綠卡兩年後,再次申請I-829正式綠卡時,仍需等待6-12個月。如此計算,EB-5取得正式綠卡共需要4-5年的時間。


從審批條件到申請時間等來看,L-1綠卡確有更多的優勢,也更加適合一些有實際經營經驗的中小企業家。但EB-5綠卡並非沒有可取之處,對於一些在國內沒有多少實際工作經驗的太太們,或在國內經營大型企業無法分身到美國分公司工作的大企業家,以及一些人在美國校園裡求學的留學生來說,通過EB-5獲得綠卡會更加直接方便。

由於L-1綠卡和EB-5綠卡適用的人群不同,申請人究竟適合以哪種方式移民,需要詳細諮詢專業的律師,根據個人的情況認真討論,制定方案,以免費時費事費錢,勞心勞力勞神。

近期成功獲批的L-1轉綠卡申請案例

張先生於2007年在南方某地經營母嬰用品公司,由於經營管理得當,幾年之內公司利潤豐厚,經營規模逐漸擴大。隨著國內生意逐漸進入正軌,張先生便想開拓海外市場,決定到美國發展業務。於2013年在美國註冊公司,為集生產、設計、貿易和批發一體化的服裝業分公司,並由國內母公司轉賬30萬美元作為資金投入。張先生取得L-1簽證,家屬取得L-2簽證以後,隨即來美國經營自己的分公司,公司共僱傭員工8人。

2015 年初,張先生來到我們律所,諮詢L-1轉綠卡的事宜。我們初步查看了張先生美國分公司的運營情況,並確定了國內母公司與美國分公司的附屬關係屬實。因為美國分公司剛剛運行一年有餘,利潤並不可觀,預測第二年可能還會虧損,張先生很擔心這一點會影響他的綠卡申請。我們明確告知張先生,只要公司正常運營,起初幾年可能不會盈利都是正常現象,美國移民局不會以此為理由拒絕。聽過我們的建議後,張先生長舒一口氣,隨即決定聘請我們為其申請綠卡。

在接受張先生的委託後,在短短的一個月之內,我們認真整理、翻譯了國內母公司及美國分公司的文件,又攥寫了詳細的律師信,向移民局陳述了張先生在國內和美國經營企業的實際情況,並附上了相關的證明材料。我們於2015年2月20日遞交了張先生及家屬的L-1綠卡申請。經過近10個月的審核,移民局於2015年12月21日批准了張先生及家屬的I-140申請,2016年1月26日,張先生一家終於收到了他們期盼已久的美國綠卡。

結論

以上實例顯示,L-1綠卡申請並不一定要求國內的母公司是大型企業,像張先生在國內經營的就是中小型企業,其美國分公司也沒有贏利,僱員也才幾個,照樣可以拿到L-1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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