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避稅的同時進行個人或家庭財富的持續有效積累進而合理的再分配,那就不得不聊聊家庭信託基金(Family Trust)。
家庭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庭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家庭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淨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家庭信託基金(Family Trust)投資的優點:
1.資產的安全性:如果用一個公司作為家庭信託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而家庭成員作為這個公司的董事(directors至少2人或以上)和信託基金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至少2人或以上),那麼所投資的房地產不會因為投資者個人的財務狀況(比如破產)或者健康狀況(生病或死亡)而受到影響;
2.通過對家庭收入的再分配進行避稅:這種情況是在家庭信託基金存在盈利時產生效應的。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家庭的家庭成員在收入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那麼每個家庭成員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就會大不相同。於是建立一個全權信託基金(Discretionary Family Trust)就非常有必要了。這種信託基金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把房地產投資的收入進行再分配,使得房地產投資的收入不會因為計入收入較高的家庭成員當年收入而繳納更多的個稅;
3.資產便於管理:家庭信託基金的創立人可以在設立family trust時設定限制,比如子女作為受益人只能享受利潤分配,而不能對家庭信託基金的財產(Trust Estate)進行處理。這樣可以保證即使在創立人不在世的情況下,信託基金的下的房地產也不會因為受益人的要求而被變賣。這樣可以保證信託基金下的財產的持久性和受益人長期的收益,正所謂“家業長青”。
4.信託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有權決定家庭信託基金資產和利潤的分配:比如指定子女為受益人而非子女配偶,而且該基金不會被計入婚後財產,信託基金的管理人有權指定哪個受益人(Beneficiary)可以得到資產變賣所得(Capital Gain),哪個受益人可以得到正常的交易收入(Trading Income),或者二者兼得。在每年6月30日,信託基金的管理人必須通過一項決議決定哪一個受益人可以和如何得到財產、利潤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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