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的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幫助一家2人小公司成功獲得L-1A跨國公司經理簽證的延期。由於該成功案例對新成立的小公司申請L-1A延期非常具有代表意義,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特將該案整理歸納如下:
案件概況
類型:L1-A延期
職位:總經理
行業:橡膠製品
員工:2名(申請人+秘書)
性質:新成立公司
問題:收到補件通知
該案件中客人由中國母公司派遣赴美設立美國子公司,成立後申請L-1A簽證。由於新公司成立後首次申請的L-1有效期只有1年,客人在到期前申請延期。該案的特殊性在於美國子公司規模很小:包括客人在內僅只有2名員工,所租辦公室也非常狹小。
補件通知
移民局隨即發放RFE補件通知,要求:
1. 申請人不能同時擔任主管和經理,只能申請一個職位;
2. 更多證據以證明申請人的管理角色,並沒有參與公司業務的日常運營。
律師回應
臧迪凱律師提供大量材料作了以下回應:
關於第一點:大量研究移民法規及上訴案例的基礎上,結合我們律師辦此類案件的豐富經驗,我們提醒移民官L-1A簽證申請人可以同時擔任主管和經理職位。律師提供材料證明了客人既領導美國子公司的成立,同時管理公司的業務運營。
關於第二點:律師的目的是證明客人的管理角色。為了讓移民局對整個公司運作有清晰充分的認識,律師跟公司的每位員工進行了交流,包括另外3名獨立合同工,瞭解他們各自的業務和角色,製作了組織結構圖、行政管理機構圖、彙報體系、運營原則等文件解釋客人並沒有參與大部分的日常運作,而是在大方向上做決策,其大部分時間都花在從事經理職務方面。除此律師也準備了精心設計的詳細商業計畫,證明小公司進行小規模運作的正當性。
案件結果
客人的L-1A申請在補件兩周後得到了批准,成功獲得2年的延期。
律師意見
近年來,美國移民局發放L-1A的RFE補件通知頻繁提到兩大理由: 1) 雇主無法證明其支付薪金的能力;2) 雇主無法證明受益人擔任主管或經理職位(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該案提到的即是第二種理由。過去移民局對L-1的審理標準比較苛刻甚至不合邏輯導致補件率和被拒率居高不下。然而近三年來有關L-1A跨國公司經理簽證的法律、移民局內部的備忘錄、以及大量AAO判例,可以反映出移民局對跨國公司主管的定義其審批標準證開始有所放寬,不再以公司聘用員工多少、規模大小來判定申請人是否在美履行管理職責,這對初創階段公司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評論
對於新成立的小公司而言,由於公司規模小,人員數量少,公司的機構組織和職能劃分不清晰等一系列原因,使得移民局判定受益人不是從事高級管理工作從而導致L-1A延期的補件甚至直接被拒。本案在補件後得以成功逆轉的關鍵在於客人聘請瞭解L-1領域的有經驗的律師,證明了客人確實符合法定條件擔任管理角色,因此最終獲得了批准。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美國移民專業公司,成立於1984年,已成功辦理數千件各類移民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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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律師專注於移民、商業、家庭案件,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美國律師協會成員,曾獲得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可用流利的中英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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