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宇律師樓】美国入籍法存在性别歧视?

移民 時間:07/18/2016 瀏覽: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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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美国公民的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出生在美国的人(Brithright Citzenship),不论父母是否是美国公民,出生美国的国民即为公民。 第二种是父母是美国公民,不论何时何地出生者(Derivative Citizenship),即使在美国境外长大还可以回来。第三种是移民局入籍归化者,移民经过公民申请和身份核实,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获取证书之后为公民。美国最高法院在(6月28日)发布最新消息,他们同意对去年秋天备受关注的美国入籍法有“性别歧视"条文的Lychi v. Morales - Santana案件进行审理。美国入籍法规定,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如果母亲是美国公民,父亲是外国人,那么孩子的入籍条件就比较宽松。然而,如果母亲是外国人,而父亲是美国人,孩子的入籍将存在很大障碍。


上文所提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莫拉莱斯-桑塔纳(Morales - Santana)就是上诉要求最高法院审理入籍法有性别歧视条文的人。 其实,莫拉莱斯-桑塔纳的母亲是多米尼加人,父亲是美国公民。他的父亲在19岁生日前20天,离开美国的波多黎各来到多米尼加。然而,莫拉莱斯-桑塔纳的抢劫和杀人未遂罪名被定罪后,联邦政府打算在让他在服刑完毕后被驱逐出美国境内。但是他个人对此判决表示不满,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不应该遭到驱逐,其上诉遭到纽约联邦上诉法院驳回。


事实上,根据美国入籍法规定,1986年以前,美国男性与外国女性同居在国外所生的小孩,如果要入籍美国,美国父亲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曾经在美国住满10年、或14岁之后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至少5年。而案件中莫拉莱斯-桑塔纳的父亲因为14岁以后在美国所居住的时间还差20天后才满5年,因此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但是,相同情况下,假如换成母亲是美国人,孩子想要入籍,只要求母亲在生育之前曾在美国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即可。


美国入籍法对女性的偏袒,也反映了美国社会对女性地位的重视。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如果将维持这种对女性的“偏袒”, 那么母亲是美国公民的孩子还将像之前一样比较容易入籍。但是,正如王律师在此文开头提到的一样,假如父母是美国公民,孩子无论在何时何地出生,都可以入籍并且回美国成为公民(Derivative Citizenship),而不需要经过繁琐漫长的移民程序取得合法身份(绿卡)后,再满足在美居住时间,才能入籍归化成为美国公民。孩子身份的问题是父母的责任。为了孩子的将来,父母自身应该要先成为美国公民,这样的话,以后无论孩子出生在何处,回到美国后照样是美国人并且接受良好的教育和享受美国公民的福利。因此,想了解更多的入籍流程,请尽快报名参加王律师在加州主办的免费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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