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辦離婚,首先要符合在加州居住的條件,就是夫婦任何一方必須在加州住滿六個月,以及在申請離婚的當地郡縣住滿三個月。另外加州離婚法是不論對錯,不論是有外遇或被拋棄,法院不會懲罰對方。任何一方都可以用與對方不合爲由申請離婚。
在加州辦理離,婚基本分成四個步驟:
1.向法院申請離婚
申請人(Petitioner)需要填寫申請離婚書(FL-100 Petition-Marriage/Domestic Partnership)以及法院傳票表格(FL-110 Summons),然後把表格向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遞交並繳交法院申請費用。 若有小孩,申請人需填寫小孩撫養權宣言(FL-105 Declaration Under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及以上表格一同遞交。另外申請人需要把表格複印一份,遞交時法院書記會收取正本及蓋章退還副本,證明申請人已遞交離婚申請書。
2.將文件“傳送”給對方配偶
申請人必須委託協力廠商(十八歲以上)把以上表格及一份空白的離婚申請回應書(FL-120 Response)傳送給對方配偶,對方有三十天的回應時間。 傳送後,申請人必須向法庭遞交傳送證明書(FL-115 Proof of Service of Summons)證明何時何處把表格傳送給對方。
3.財產收支等申報
在申請離婚的同時或從遞交離婚申請書的六十天內,申請人應要完成FL-140 Declaration of Disclosure ,FL-150 Incomes & Expense Declaration及FL-142 Schedule of Assets & Debts 等表格並附帶近兩年的報稅表,完成後必須傳送給對方,此等表格不需向法院遞交。
若對方遞交離婚申請回應書給法院,對方亦需完成以上程式及在六十天內傳送檔給申請人,此六十天限期可因離婚協議書或法庭命令而改變。
每方必須遞交給法院FL-141 Declaration Regarding Service表格表示以上共同財產分配檔已傳送。
4.完成離婚程式
若對方沒有回應離婚申請(default):
• 若對方沒有回音,沒有協議書:申請人在以上第二步驟完成的三十天后向法院遞交離婚判決書(FL-180 Judgment)及其他需要的表格。
• 若對方沒有回音,但有協議書: 申請人應向法庭遞交已簽署及公證的協議書附帶上離婚判決書(FL-180 Judgment)及其他需要的表格。
若對方回應離婚申請:
• 對方有回應及有協議書:雙方方遞交FL-130 Appearance, Stipulations, and Waivers表格離婚判決書(FL-180 Judgment)及其他需要的表格。
• 對方有回應但沒協議書:任何爭訴雙方必須出庭讓法官裁判。
最早的離婚生效日期是從(1)對方受到法院傳票及離婚申請書那天,(2)離婚申請回應遞交給法院那天,或(3)FL-130 Appearance, Stipulations, and Waivers表格遞交那天開始計算六個月加一天。
離婚申請,不同情況涉及不同的表格及法律檔,若有小孩及財產分配問題,法定手續更爲繁複。筆者建議申請前應諮詢律師,瞭解情況,再決定自己能否辦理,抑或需要專業律師協助辦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堅持不濫、不假、不誇的專業原則,憑藉多年經驗成功辦案逾千宗
打開微信,使用 “掃描QR Code” 即可將網頁分享到我的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