眨眼就要到2017年了,今年7月初通過的6項限槍法案即將生效,在此提醒各位本來就有打算買槍的加州居民趕快買槍,否則到了2017年再買可能就會很麻煩了,欲知原因,還要從最近兩起槍擊案說起。
2015年12月2日,在加州San
Bernardino發生了一起槍擊案,一對夫妻身穿黑色戰鬥服、戴上滑雪面罩,使用一枝Smith Wesson MP突擊步槍,一枝DPMS Panther Arms突擊步槍,一枝Smith Wesson手槍和一枝Llama手槍向人們開槍,造成了14人死亡、21人受傷。
2016年6月12日,在佛羅里達州奧蘭多一家同性戀酒吧內發生了一起大規模槍擊案,兇手使用一枝223口徑AR-15自動步槍和一枝9毫米半自動手槍,共造成包括槍手在內至少50人死亡、53人受傷,這是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一起單一嫌犯大規模槍擊事件,也是911恐怖襲擊之後最嚴重的恐怖襲擊事件。
這兩起槍擊案再度掀起了一陣是否要限制槍支的爭論,加州的激進立法者趁機提出了11項限槍法案,其中6項法案已經加州州長佈朗簽署通過。下文將逐項分析這6項限槍法案,其中參議院880號法案和眾議院1135號法案內容相同,所以將合併分析。
參議院880號法案以及眾議院1135號法案
由參議員Isadore Hall提出的參議院880號法案,以及眾議員Marc
Levine提出的眾議院1135號法案,其主要內容都是從2017年1月1日起,禁止可拆卸式彈匣。這兩項法案將所有帶可拆卸式彈匣的半自動步槍都定義為攻擊性武器(“assault
weapon”),即所有AR型號的槍支以及一些獵槍,例如,M-4、AK-47、AUG、 SCAR、AR-15、 AR-10等,從2017年1月1日起,這些都將被禁止出售。
對於已經持有這種槍的人,以及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購買這種槍的人,必須要在2017年重新登記才能夠繼續合法持有這種槍支。
參議院1446號法案
由參議員Loni Hancock提出,主要內容是2017年7月1日起,禁止持有能裝十發子彈以上的彈匣,已經持有這種彈匣的人必須要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來處理掉:(1)將這種大容量(即十發子彈以上)彈匣搬到州外;(2)將彈匣賣給持有經營許可證的槍支銷售商;(3 )銷毀彈匣;(4)將彈匣上交給郡治安官或者警察進行銷毀。
如果在2017年7月1後之後還持有大容量(即10發子彈以上)的彈匣,可被判處起碼100美元的罰金。具體來說,初犯罰金100美元,再犯罰金250美元,三犯及以上罰金500美元。
雖然禁止大容量彈匣並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惡性槍擊案件的發生,但還是有作用的,首先,這限制了兇手的殺傷力,一次只能開十槍,最多只能殺十個人;其次,為受害人爭取了寶貴的自救時間;最後,在兇手換彈匣的空隙,警方就有機會制服兇手。
參議院1235號法案
由參議院臨時議長Kevin de León提出,主要內容是2018年1月1日起,或者2019年1月1日起,觸犯以下行為將被處1000美元的罰金:(1)禁止通過郵寄或者網購的方式從州外購買子彈,除非通過背景調查並且由州內銷售商負責派送子彈;(2)禁止從州外攜帶回50顆以上的子彈;(3)只有持有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商才可以銷售子彈;(4)在州內購買子彈時,需要接受背景調查以及登記購買記錄。
其實,早在1980年代,聯邦政府就曾經施行過子彈購買追踪系統,但隨著聯邦政府意識到子彈購買追踪系統對於控制槍支犯罪沒有實質性作用後,1986年這項子彈限制法規就被取締了。 1235號法案與聯邦政府曾經的子彈限制法規有著相似之處,雖然用處不大,但至少有威懾作用。
眾議院1511號法案
由眾議員Miguel Santiago提出,主要內容是限制向除直系親屬之外的人借槍。任何不經槍支經銷商而進行的(向除直系親屬之外的人)借槍都是違法的。
各位有槍的人要注意了,這項法案施行後,就再也不能隨便借槍了,因為可能違法,而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完成借槍程序又極其耗時耗力。如果好朋友要找你借幾天的槍,從借到還,需要完成兩次背景調查,要經歷兩個10天的等待期,交兩筆費用,並且要在槍支經銷商和家中來回好多次才行,總共約需花費一個月的時間。
眾議院1695號法案
由眾議員Rob Bonta提出,主要內容是規定故意作出槍支被盜或丟失的不實報告的人未來10年內不得持槍。
雖然有人說“Guns don’t kill people, people kill people.”(槍不會殺人,人殺人),但我認為“People kill people — with guns.”(人是用槍殺人)。
来源:epoch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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