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律規定,租屋處必須要包含暖氣,房客自己準備移動式暖爐若被要求加錢,可根據法律條令跟房東達成協定。
今年冬天特別冷,租屋沒有暖氣,房客自己準備移動式暖爐,卻被房東因太耗電而禁止使用,或要求增加房租,房客可根據加州法律規定,租屋處必須要包含暖氣這項設備的條款,向房東爭取。
這幾天冷空氣過境,已經習慣洛杉磯暖冬的民衆有點忍不住,要開暖氣了,租客如果家裏沒有中央暖氣系統,紛紛買了移動式暖氣到房間取暖,部分房東發現房客使用移動式暖氣,會以耗電為由禁止房客使用,或則要求冬季時增加房租來補貼增加的電費等要求。
律師表示,加州法律規定,租房必須提供暖氣,否則將被定義為不適宜居住(inhabitable)的房屋,同時房東也違背法律基本人道主義原則,如果對簿公堂,法官將傾向同情房客,曾有案例房客因為沒有暖氣,向房東申訴無效,導致身體不適,不得不搬去旅館,最終提告之后,法官判房客勝訴,房東還要支付房客的旅館費用。
同時律師提到,通常需要自備移動式暖氣的租客大多都是分租一個房間的房客,水電費用都包括在房租裏,這類型的租金也相對便宜,如果房東要求的增加房租的金額合理,例如十元、二十元是可以接受的情況下,建議房客可以跟房東達成協議,哪幾個月是加租的月份,畢竟和房東鬧不愉快,為了幾十元搬家或者告上小額法庭也是有很多事情要處理。
一名居住在聖蓋博的華裔居民,他分租了房東的一個小房間,前幾天也忍不住買了一個小型移動式暖氣,才用了兩天,房東就來抗議,表示這個暖氣太耗電,要求這個月開始要增加十元電費補貼,直到他跟房東提出不再使用暖氣的時候,該居民也認為十元一個月能換來每日房間的溫暖,認為也合理,也就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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