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欽律師:移民美國過程中孩子年齡問題

移民 時間:07/11/2017 瀏覽: 8407

​移民美國過程中,一些家長希望帶著子女一起移民, 中間涉及孩子年齡問題。常常聽說“21周歲”是道坎。孩子超過21歲, 就不能隨父母一起移民美國了。這個說法過於簡單,還有很多例外情況需要討論。其實, 除了21歲這個坎, 美國移民法中還有很多和年齡相關的坎,譬如說18歲, 16歲, 14歲, 這些年齡都可能面臨不同的注意事項。下文張大欽律師事務所針對移民美國中的一些常見的年齡問題逐一分析。

一、21周歲相關問題

一般而言,孩子要想隨同父母一塊拿綠卡, 那他們就必須符合“ “附屬申請人“(Derivative Applicant)的定義。 附屬子女在獲得綠卡時必須未滿21周歲且未婚。如果受益子女在發放綠卡前就超過了21周歲,移民法不認為他們是“附屬孩子”(dependent children),這也是通常所說的“超齡”問題(aging out)。有很多移民家庭會受到超齡問題的困擾。 孩子超齡,不能隨同移民的話,有可能意味著親人要長時間的分離。 幸好,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簡稱CSPA)在一定程度上舒緩了這個問題。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於2002年8月6日生效,旨在保護某些因為政府審案時間過長而耽擱的移民申請人的利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已經年過21周歲,法律仍承認其為移民法上“附屬孩子”(dependent child)的定義。具體而言,該法案區分了兩種情形:(1)公民子女身份進行綠卡申請的未滿21周歲的受益人,這類受益人只要在公民父母為其提交移民申請時未滿21歲,其年齡即被鎖定在21歲以內,不必等待排期;若是持有綠卡的父母為子女提交了移民申請,在子女21周歲之前父母成功入籍美國,子女年齡即鎖定在以父母入籍之日。 (2)有名額限制的親屬或職業移民類別下的子女,這類受益人CSPA給出了一個計算年齡的公式。具體來說,首先看簽證排期到達子女的年齡(如果在移民申請批准前移民簽證就已經有名額,則看申請批准之日子女的年齡),然後減去移民局審理移民申請所用的時間,所得的數即為法案年齡。法案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保證移民申請者不受審理移民申請時間的影響。移民局審理移民申請所用的時間一般值得是收據日期(receipt notice date)到批准日期所經過的時間。最後公式計算結果若顯示子女未到21歲,即使現實中子女已過21周歲,也被視為移民法意義上的“孩子”(child)。

CSPA還規定了適用的條件:(1)受益人的請求或已經批准的簽證申請發生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後;(2)在2002年8月6日之前,移民局仍未對調整身份申請或移民簽證作出最終決定;(3)申請者須在綠卡排期日到達後的一年內尋求獲得綠卡( “seek to acquire” )。以下幾種情形均被視為尋求獲得(“seek to acquire”):(1)提交I-824表格, 申請對已經批准的申請或請求作出處理;或(2)為了子女提交I-485表格,申請綠卡或調整身份;或(3)提交DS-230表格,向美國國務院申請移民簽證或外國人註冊。

除上述方面外,CSPA給予了特定受益人“選擇性退出”(opt-out)的機會,但僅限於一定範圍。如果綠卡持有者的父母為未婚21周歲受益子女提交了I-130表格,然後父母入籍美國,那麼受益子女可以選擇繼續保留第二優先而不是自動轉化為第一類優先,這在第二類優先等待時間短於第一類優先的情形下是有利的。

二、18周歲相關問題

1. 繼父母與繼子女

根據INA §101(b)(1)(B)的規定,如果未滿21周歲的未婚繼子女要作為移民法律意義上的“附屬孩子”,則需額外滿足以下條件:其繼父(母)與其親生父(母)結婚的時候其未滿18周歲。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衍生的受益者,為繼子女提出的移民申請仍需滿足上述21周歲且未婚的條件。

此外,在繼父母——繼子女關係中,婚姻存續的時間長短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繼父(母)為其繼子(女)提交移民申請的時候尚未與其親生父(母)結婚2年以上,那麼繼子(女)獲得的將會是2年的條件性綠卡。可以通過提交I-751表格請求去掉永久性居住的條件,但需注意,I-751表格應在條件性綠卡到期前的90天之內提交。

2. 美國兵役制度登記(selective service system)

根據美國法律的規定,成年男性必須在年滿18周歲的30天之內註冊美國兵役系統。可以接受晚註冊但不得晚於成年男性26歲之後。這個規定適用於男性美國公民,男性永久性居民(綠卡持有者),男性難民,男性政治庇護者甚至非法移民。該規定不適用於女性或者持有非移民簽證(如旅遊簽,學生簽,商務籤等)。很多人持有綠卡進入美國但可能並沒有聽說過美國兵役制度登記系統,直到提出入籍申請N-400表格的時候看到下列問題才方知此事,而那個時候往往已經為時已晚,那麼對於沒有登記過的男性綠卡持有者,具體有什麼後果呢?

在分析後果之前,需要明確的是登記該系統並不意味著參軍。美國沒有所謂的義務徵兵制,是否決定參軍是完全志願的。這個兵役系統註冊僅僅意味著在萬一進入全國緊急狀態需要急速擴充兵力時,系統中有這樣的一個名單。

如果在18周歲-25周歲的綠卡持有者沒有在兵役系統中註冊,很可能永遠不得入籍美國,還會無法獲得相關利益同時面臨一定程度的懲罰。故意避免註冊,拒絕註冊或有意或知道需要註冊而不去註冊,則不能滿足入籍需要的“良好道德品質”(good moral character)這一要求,因而導致入籍申請被拒。

涉及美國兵役制度登記的年齡主要有以下集中情形:

(1)如果N-400申請人在26周歲以下:如果申請入籍者已滿18周歲但未滿26周歲,在填寫N-400表格的時候發現自己沒有註冊兵役系統,還有機會更正這個問題。他們可以登錄www.sss.gov. 及時註冊並可以在該網上要求證明信(official letter of verification)以證明自己已經註冊。

(2)如果N-400申請人在26周歲至31周歲之間:這個時候已經沒有辦法更正這個問題了,沒有註冊過兵役系統的申請人需預料自己的入籍申請會被拒絕。如果是故意不註冊的申請人則沒有任何的補救辦法,而對於無辜確實因為不了解該規定而沒能註冊的申請人,我們建議可以一直等到29周歲(如果是與美國公民結婚而只需滿足三年連續性居住要求的情形)或31周歲(如果是需滿足五年連續性居住要求的情形)再提出入籍申請,因為可以提供5年或3年的“良好道德品質”證據,如果實在不願意等到29周歲或31周歲,申請人需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該規定並且自己非故意不去註冊。通常來說,這些證明文件有:從美國兵役系統獲得的身份信息信(status information letter請求網址:https://www.sss.gov/Registration/Status-Information-Letter ),申請人的宣誓聲明證明自己是無辜清白的(innocent),其他證明人的宣誓聲明解釋為什麼申請者不知道該項規定(通常來說,來自於老師或牧師的宣誓證明比較有效)。

(3)如果N-400申請人在31周歲以上:如果N-400申請人在31周歲以上通常不會因為沒有註冊兵役系統而被拒絕入籍。這是因為31周歲以上的申請者在申請入籍的時候需要證明自己連續5年擁有良好道德品質,而兵役系統登記要求又僅適用於18周歲至25周歲的青年男性,故即使申請者未在26之前註冊兵役系統,也會因為此行為發生在5年之前而不在法律要求的“5年良好道德品質”範疇之內,因而不會對入籍申請造成影響。

三、16周歲相關問題: 收養的情形

關於移民法律意義上的孩子,除了親生子女、繼子女的情形外,還有收養這一情形。如果被收養的外籍子女在收養的時候未滿16周歲(這裡有一個例外情形:即兄弟姐妹同時被收養的時候,只要其中一個孩子未滿16周歲,其他孩子可以超過16周歲但必須未滿18周歲),同時其被收養的孩子在其養父(母)為其提交移民申請之前2年已經合法在收養的父母監護之下並共同生活(這裡需指出,合法監護與共同生活不一定是同一個時間段,但需分別滿足2年的要求),滿足上述條件的被收養子女就是移民法律意義上的“孩子”。大部分基於收養而申請移民的情況發生於跨國孤兒或海牙進程(Hague Processes)。若收養的子女不滿足孤兒的定義,那麼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的養父(母)需為其提交I-130表格。

四、14周歲相關問題

1. 打指紋(biometric services)

現有的法律規定,14周歲至78周歲之間的申請綠卡者需要打指紋(biometric services)。對於未滿14周歲的孩子,法律沒有要求其需要打指紋同時移民局還可能免去其面試要求。然而,如果一個未滿14周歲的孩子收到了移民局寄出的指紋服務預約信件,則不得無視這個預約信而不出現ASC(USCIS 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

2.更換綠卡(I-90 表格)

法律要求14周歲之前獲得綠卡的綠卡持有者在過了14周歲生日之後30天之內必須提交I-90表格申請更換綠卡並完成打指紋(需提交$85刀的費用)。具體I-90的申請費用要區分不同的情形,建議在提交表格前查詢移民局官網或諮詢有經驗的律師。這裡要明確提到的是,法律並沒有區分臨時綠卡或永久性綠卡。很多EB5客人往往先拿到的是臨時綠卡,此時受益子女未滿14周歲而在等待正式綠卡過程中過了14周歲生日,這個時候父母就會猶豫是否可以等到正式綠卡再讓子女去打指紋註冊而可以免去提交I-90表格的麻煩。雖然這個理由可以理解,但我們並不建議這麼做。因為如果不更新綠卡,那麼原來的綠卡一般會被視為自動失效。一旦沒有申請更換綠卡的孩子離開美國,再次入境的時候會因為沒有持有有效的綠卡而被拒絕入境。此外,沒有有效的綠卡還會影響到在美日常生活的諸多方面乃至今後申請入籍。

3. 移民申請中涉及多個表格的簽字問題

根據8 CFR 103.2(a)(2)的規定,通常來說移民申請中的表格需要本人簽字,但是對於未滿14周歲的孩子,可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同時根據I-485 ,I- 131 等表的填表說明(instructions)中均提到,如果申請人小於14周歲,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可以代為簽字。至於原因,法律並沒有給出解釋為什麼以14周歲作為年齡界限。法律在這簽字方面用詞“may”,表明了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簽字並非強制情形,如果14周歲以下兒童可以表明自己有簽字能力的話,也可自己簽字。在實踐中,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可以在表格簽字出籤上自己的姓名,並填上“on behalf of minor”和孩子的姓名。

五. 投資移民中作為孩子作為主申請人的情形

很多時候客戶由於擔心EB5的審理時間和排期,以至於擔心子女遭遇超齡問題而無法順利移民美國。對於大部分希望通過EB5而獲得綠卡的客人來說,讓子女擁有綠卡並享受美國的高等教育是其一個重大考量。因為我們經常會聽到客人諮詢EB5主申請人的年齡問題,可否直接以孩子作為主申請人,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可以申請EB5投資移民?根據目前的美國移民法律,法律沒有對EB5主申請人的年齡作出最低限制,即沒有規定至少達到一定年齡才可以辦理投資移民。然而,這並不是說不管年齡子女多小,都可以辦理EB5,還得綜合其他法律和投資移民的類型一起來分析。一般而言,主申請人需年滿18周歲,即可以獨立成立合同法律關係的年齡,具體還要結合主申請人簽訂投資合同的州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法律規定。此外,如果主申請人選擇的是區域中心的投資項目,很多區域中心會有自己關於投資者的條件限制,在具體選擇項目時,投資者應該對這些規定都作一定的了解。我們見過13歲的孩子作為主申請人成功申請到EB5移民的案例報導。但是, 凡是14歲以下的孩子作為主申請人申請,都有特別事項需要注意, 譬如, 某些文件可能需要有監護人代簽。

上文討論了移民美國過程中的常見年齡問題,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您的情形比較複雜或者在具體年齡及移民方式選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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