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買房,寫誰的名字?伴侶?孩子?還是有更好的選擇?

地產 時間:10/04/2017 瀏覽: 8055

財富傳承一直是很多高淨值人士在進行海外資產配置時需要考慮的重點之一。因此,海外買房時到底寫誰的名?法律的限制又在哪兒?今天我們就以美國房產為例來說讓很多人糾結的這件事:

美國房產寫誰的名字才放心? 

在進行相關條款普及之前我們要想清楚的三個核心問題,那就是:資產保護、稅收、傳承。

很多人海外買房都是為子女打算。以夫妻名義還是子女名義購買,或是聯名購買,其涉及的稅收和復雜程度會很不一樣。

 在買房時,我們需要考慮未來如何低成本地可以將財產傳承給後代。同時也要考慮繼承分配調整的靈活性等問題。一般來說,美國房屋產權登記有這麼幾種方式: 

個人,聯名,公司和信託(尤其是家庭信託,Family Trust)。其中聯名又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買在個人名下:

美國買房,買在個人名下,則所有權就是個人的。

很多人會選擇這種方式。因為它簡單,成本低,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你對財產的控制權會更強。但同時,由於所有權是自己個人,則如果自己個人遇到任何訴訟,比如房客在你房子裡受傷了訴訟你等,或者你的職業導致你被訴訟,比如醫生等,則在你名下的所有的其他房產都會暴露在這個訴訟之下,負有連帶責任。 

房產買在個人名下,則控制權也歸屬個人,所以你可以自己決定這個房子的買賣,租賃等事宜。但是當你把所有權傳承給子女的時候,也會涉及遺產稅等等。 

聯名購買:

聯名有兩種形式,一種是Joint tenancy(聯合共有),另外一種是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Joint tenancy中的一方去世之後,產權會自動轉移給另外一方;而Tenancy in common則不是,一方去世了,則產權是轉移給去世的一方的家人。所以一般來說夫妻或者家人關係會用Joint tenancy,而非夫妻關係的合夥人則用Tenancy in common。 

公司名下:

公司名下的資產由公司來控制,而公司則由董事(佔股權人士)或投資合夥人來控制。但是房產一旦放在公司名下,買在公司名下的房子歸公司所有,房子所有的收益也歸公司所有。

公司的傳承則需要填表申報,更改股東和董事。由於公司是法律和稅收實體,有自己的稅率,所以,房子的盈利和虧損,也就是歸於公司的盈利和虧損。房子的淨租金收益,房子的資本增值收益,都是按照公司所得稅的稅率來計稅。

家庭信託:

信託是美國富豪最常用的一種商業工具。

還記得傳奇的女人鄧文迪麼?那你一定不會忘記她與傳媒大亨默多克的那段婚姻。當初他們離婚的時候,全世界都在猜測這次鄧文迪至少會分掉默多克的一半身家。然而,令人驚訝的是,默多克用兩套房產和讓兩個女兒成為870萬美金基金的受益人就把鄧文迪給“打發”了,離婚後仍坐擁139億美元身家。 

信託受益人既可以是委託人自己、未來配偶、家人後代,也可以是其他人,並可以預設各種條件,更換受益人、取消受益權。不僅保密,而且靈活可控。

信託有很多種,家庭信託是家庭常用的一種形式。

信託主要有三個重要的部分組成:一是trustee,也就是信託管理人或者是控制人。二是信託本身,trust。第三是收益人,beneficiary。

信託是美國富人常用的一種商業工具。買在信託下面的資產的所有權歸信託本身,也就是說裡面的資產不歸個人,也不歸公司,儘管個人和公司會成為信託的管理控制人,儘管這些資產名義上在個人或者公司的名下。

信託裡面的資產唯一屬於信託本身,但是信託本身不是一個商業實體,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經營實體,不會接受任何法律訴訟,因此在它裡面的資產會得到很好的保護。信託的整個運作和分配是由信託管理控制人來控制的,所以只要把控制人更換就可以達到傳承的目的。 

如果父母想送子女房產,一定要從長計議。總的來說,由於每個人投資房產的情況不同,因此還是需要按照個人情況仔細斟酌。如果房產價值在1千萬以內,又想達到最佳省稅效果,繼承的方式則是最省時省力也省稅的。但如果房產價值高於1千萬,則建議採用信託的方式。

本文由資深地產經紀Joan Yang 楊珺您置業的軍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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