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4月13日公布2015年5月移民簽証審批進度,EB-5投資移民項目出現預期中的排期倒退(visa retrogression),顯示其申請人數明顯上升。以最新的數據推算,移民局在2014年與2015年平均每個月收入一千件EB-5申請。當全球每年度名額只有一萬個,排期是早已在預期中,而4月13日的正式公告落石了排期的等待時間。
因為申請人數超過名額,美國國務院會劃定一個“優先日”(priority date移民局收到申請的日期)。當申請人的“優先日”在國務院每月發布的簽証公告(Visa Bulletin)的日期之前,申請人就可以繼續申請移民簽証或身分調整。每月簽証公告的優先日有可能向前移進、向后倒退或原地踏步,並沒有規律的。
依照4月13日公布的EB-5排期來做舉例,目前的臨時綠卡審核時間為14.2個月,永久綠卡為12.3個月,簽証公告目前的優先日是2013年5月1日,以下是3種案例:
A先生在2013年4月1日遞交I-526臨時綠卡申請,A先生與家人的優先日就是2013年4月1日,不會被排期影響到。
B先生在2013年8月1日遞交I-526臨時綠卡申請,B先生與家人的優先日就是2013年8月1日,距離目前簽証公告的優先日差3個月,所以B先生與家人在臨時綠卡審核14.2個月批准後會需要額外等待約3個月才能申請面試拿簽證進入美國。
C先生目前還沒申請EB-5投資移民,預計在今年10月1日遞交I-526臨時綠卡申請。C先生與家人的優先日就是2015年10月1日,由14.2個月的審核時間加上距離目前簽証公告的優先日,C先生與家人從申請到臨時綠卡面試可能會需要等待超過45個月。
陳律師強調,排期已經是事實,但是對於還未投資的申請人絕對不能因此而草率馬虎選擇個項目,心想快點排隊就了事,因為投資移民的成敗在於永久綠卡的審核。一個無法存活多年到能讓投資人申請永久綠卡的項目是個完全沒用且可能失去本金與臨時綠卡的項目。
EB-5投資者需要根據自己的家庭情況做出應對政策變化的動作。但是通則是越早能安排到面簽或申請美國境內轉身份越好,因為此種提交能夠“凍結”子女的年齡,避免子女超過21歲,減少“超齡”的危險。
多數EB-5投資人是為了子女的教育而辦理移民。但是一個家庭申請只能包括小於21歲的子女。一旦子女年滿21歲,他們將不再有資格與家人一起獲得移民福利,這就是所說的“超齡”。對於將要上大學年齡子女的家庭來說,超齡是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如果現在正在考慮做投資移民,而家裡有個18歲的孩子,陳律師建議要認真考慮以孩子做主申請人,安全避免超齡。
一班計算超齡的公式是:﹝獲得簽証名額的年齡)減去(臨時綠卡I-526從遞交到獲批的總共時間)。若是計算出來的年齡小於21歲,孩子不算超齡,但超過21歲就超齡了。
依照4月13日公布的EB-5排期來做舉例,目前的臨時綠卡審核時間為14.2個月,永久綠卡為12.3個月,簽証公告目前的優先日是2013年5月1日,以下是3種案例:
A先生有個16歲的女兒,在2013年4月1日遞交I-526臨時綠卡申請,因為A先生全家的優先日比簽証公告目前的優先日還早,沒有排期影響,所以也沒有耽誤到獲得簽証名額的時間。I-526申請總共花14個月批準,女兒在批準後獲得簽証名額時的年齡是17歲。17歲減去14個月,女兒的年齡小於21歲,沒有超齡。
B先生有個剛滿18歲的兒子,在2013年12月1日遞交I-526臨時綠卡申請,優先日是2013年12月1日。因為優先日比簽証公告目前的優先日還晚7個月,有排期影響,所以也會晚約7個月的時間才能獲得簽証名額。I-526申請總共花14個月批準,兒子在批準後必須再等待7個月的排期才能獲得簽証名額,那時的年齡是20歲。20歲減去14個月,年齡小於21歲,沒有超齡。
C先生有個19歲又10個月的兒子,在2015年2月1日遞交I-526臨時綠卡申請,優先日是2015年2月1日。因為優先日比簽証公告目前的優先日還晚21個月,有排期影響,所以也會晚約21個月的時間才能獲得簽証名額。I-526申請總共花14個月批準,兒子在批準後必須再等待21個月的排期才能獲得簽証名額,那時的年齡是23歲又3個月。減去14個月的I-526申請時間,年齡大於21歲,已經超齡。
陳律師強調,以上的案例並沒有考慮到排期變動的可能。雖然排期與超齡的可能已經是事實,但是對於還未投資的申請人絕對不要為了快點上軌道而草率馬虎選擇項目,因為投資移民的成敗在於永久綠卡的審核。不管有沒有辦法避免超齡,一個無法存活多年到能讓投資人申請永久綠卡的項目是個完全沒用且可能失去本金與臨時綠卡的項目。
EB-5審核期之間,申請人在美國境內並沒有合法身份。如果要在美國境內合法等待審核與排期,申請人必須要有另種合法移民身份,如:F-1國際學生、L-1外派經理、H-1外籍員工、等。
EB類型的綠卡是經由職業或創業申請的綠卡,總共有五種等級:
第一優先 EB-1:杰出人才、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員,L-1A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
第二優先 EB-2:擁有高等學歷的專業人員,以及在藝術、科學或商業領域具特殊能力的人才。
第三優先 EB-3:不具有高等學歷的技術工人、專業人員、非技術工人。
第四優先 EB-4:一些特殊移民,包括宗教工作者。
第五優先 EB-5: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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