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工作的製衣廠的經理不允許工人每日上廁所的次數超過三次。如果一個工人在廁所裡停留的時間稍微長了些少,他就會很生氣,冷言冷語地說些不好聽的話,例如「如果你有腎病好心就不要上班,留在家休息或者去看醫生。
上班只會浪費公司的錢!」又或者叫我「上班前不要喝這麼多水」。在眾多同事面前令我感到很不好意思。我曾經在以前的「勞工法與你」節目中聽你提過老闆不得製造一個充滿敵意的工作環境,我想知道,經理這種做法到底構不構成所謂敵意的工作環境。
答:根據加州健康安全法令,僱主必須提供一個安全清潔的工作環境。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老闆必須允許工人在上班時有合理的上洗手間的時間。而事實上,一天上班時間內有三次去廁所的時間應該算是合理的規定。不過,如果一個工人的身體有問題,致使每日上廁所的時間比正常人要多,那麼,聯邦的美國殘障人法令及加州的公平就業住房法要求僱主必須要考慮這位工人的身體特殊需要而作出安排,給予更多的上洗手間的時間。
如果你的身體確實有病,需要上廁所的時間比一般人多,就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要求老闆提供便利。
「敵意的工作環境」這個法律用語是專門用來形容某類型的非法歧視行為的。被歧視的僱員在工作中被上司及同事惡意對待,使其覺得身心飽受威脅,時常處於一種喘喘不安的心理狀態。如果這個僱員被惡意對待,是因為其種族、性別、原籍、宗教信仰、懷孕、或者殘障狀況,就可以根據有關禁止歧視的法案發起「敵意的工作環境」這麼一種申訴。如果你本人或者有同事因為身體有毛病而要經常上廁所,老闆或經理是不能因此而針對你作出惡意騷擾的,否則法庭很可能會認為工人因為身體問題而被迫在敵意的工作環境中工作。不過話說回來,從你的信中看不出來,經理的冷言冷語是否經常發生,又或者是否嚴重到可以發起申訴的程度。
最後,勞工法規定僱主不得故意造成僱員精神上的困擾。僱員若要成功發起有關訴訟,必須要顯示僱主的行為是「極端過分及難以容忍」的,換句通俗一點的話,即是廣東人說的「離晒大譜」的意思。
僱主不單止有意造成僱員的精神困擾,而且其行為已經導致了僱員的精神困擾。你的經理的言行盡管令人討厭,但大概還不足以構成發起申訴的程度,因為這些言行仍未離譜到「極端過分及難以容忍」,未到駭人聽聞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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