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一般老百姓的觀念中,只要聽到法院、訴訟、律師、傳票等字眼,就肅然起敬,甚至心生懼怕。即使被牽涉到的,是小型的民事訴訟案件,仍然像一場戰爭即將開打。無人願意耗費冗長龐大的時間、金錢、精力在打官司上,但訴訟無非是調停解決這場文明戰爭最好的辦法。認識加州當地的司法制度,可以幫助解開法院這一層莊嚴神秘的面紗,降低當事人面對訴訟時心中的恐懼感。
目前在加州,法院分為兩個系統,一為聯邦法院,二為州立法院。選擇在聯邦還是州立法院提告,取決於案件本身的型態。一般來說,聯邦法院所接受的案件包括:挑戰美國憲法內容的案件,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盟約有牴觸的案件,外交官員所涉之案件,不同州之間的爭議(包含其州民或跨州企業),海洋商業法違規,破產申請,以及人身保護命令等等。加州州立法院所審判的案件,則以當地居民相關之大多數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遺囑分配、家事法、人體傷害等等案件為主。
進入加州州立法院所需面對的第一關,就是審判庭(Trial Courts),又稱作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s)。全加州共有58個郡,每個郡均個別有其隸屬的高等法院。有些較大型的郡,在下轄的幾個主要城市中,均設有法院。
經過高等法院的最終審判,倘若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考慮往下一關邁進,也就是上訴庭(Appellate Courts)。目前在加州,上訴庭區分為兩種,一種稱為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另外一種則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針對家事法、遺囑法、少年法庭、刑事重罪,以及高於二萬五千美元的民事訴訟,上訴法院容許民眾因不滿在一般審判庭所得到的判決結果而提出上訴。將有三位法官同時審核案件,但他們的角色不在於給予新的審判,而是在審查是否有任何司法上的疏失造成之前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再不服,最後一關就是向加州最高法院上訴。身為加州的最高司法機關,它的用途是在於審視上訴法院所做的決定。某些類型的案件,不需經過上訴法院,而是直接送到最高法院審理,例如死刑上訴,或者法官自身違法失職。
聯邦法院的體系與加州法院十分相似。它同樣也具有審判庭、上訴庭、以及最高法院。較為特別的,審判庭具有專門審理國際貿易以及海關稽查事件的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以及控訴美國政府單位的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較為特殊,通常是對美國憲法或一般法規具有重大爭議的案件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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