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長期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人們在以下情況下是很容易說謊的,比如,打電話的時候、寫檢查的時候、寫揭發材料的時候,當然還有寫法庭證詞的時候。因為,此時此刻,我們看不到他們的真實眼神。
所以,在法庭上,我們必須要讓證人出庭質證,看到他們誠實或虛假的表情和神色。因為,即便是再有功力和經驗的法官也實在無法去審問一張張無正常人類表情的書面證言。
在美國的法庭裡,除非特殊情況,證人僅僅提供書面證言而拒絕出庭質證是不准許的。在法庭上,需要對證人的證詞作出質證。從心理學的角度看,如果一個人作出了虛假的證詞,面對法庭上控辯雙方的詰問,一個沒有受過特殊訓練的證人,很容易露出破綻。
所以,人類一度發明了測謊儀來檢測一個證人作證時的心理和生理反應,比如心跳、脈搏、血壓乃至眼皮的眨動次數等。實踐證明,測謊儀測謊結果的正確概率十分可觀,因而很多國家將測謊結果作為重要的法庭斷案依據。
所以,證人出庭質證並不能取決於個人意願,而是取決於人類對科學的認知,取決於一個國家司法制度對先進科學技術的態度。
事實上,無論是被告人對證人的對質權,還是公訴人對證人的對質權,不僅僅是現代法庭訴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的內容,而且也是當事人的一項法定權利。相對應的是,出庭作證也應當是相關證人的一項法律義務。
從感性上說,這是一種眼球與眼球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博弈。在法庭上,如果證人試圖當面說謊或誣陷被告人,或者試圖說謊替被告人脫罪,都將面對法官、陪審團、律師等反复的質詢,因而為此承受巨大心理壓力。同時,法庭也將通過對證人的直覺判斷,來評估其證詞的可信度,形成正常和完整的自由心證。
在理性上說,即便是僅僅為了確認書面證詞是否出自其本人的意願和筆跡,也只有通過證人親自出庭才能完整、準確地向法庭敘述證詞製作過程,同時澄清有關矛盾和模糊之處,防止訟辯雙方斷章取義、誤導法庭。
我們有時注意到,在目前的國內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不出庭,法院通常是不予採信的;但是,在涉及個體生命和自由的刑事訴訟中,在證人不出庭的場合,法庭居然可以採信。既然做筆錄時,證人都可以找到,但為何法庭不可以傳喚他們出庭履行法律義務呢?這種情形實在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幾乎在任何涉及法律事件的場合,我們都可以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作為經典無瑕的口號來呼喊。但是,在實踐中,我們法律職業人士面對的局面遠非高聲呼喊口號這麼容易。
在現代文明社會中,最困難的選擇就是我們如何辨認哪種證據可以作為事實?或者說,到底什麼是事實的真相?這就涉及到那個令人激動和戰栗的法律術語:證據。
在人類的歷史上,刑訊逼供、未經授權的搜查和“釣魚執法”等,都曾經是廉價的非正義的取得證據的方式。然而,社會的進步昭示,司法系統不僅應當在真相的基礎上實現正義,還應當以正義的方式發現真相。
對於不正義的取證方式,表面上是為了達到實體正義的目的,但是用犧牲程序正義換來的所謂“實體正義”,往往對社會的整體性進步得不償失。大量冤假錯案的出現常常迎頭痛擊了這個貌似公正的假說。野蠻的和不義的手段本身踐踏了人類的文明,同時也破壞和扭曲了實體正義。
誠然,一個公正的法律過程往往是非常費時、費錢和費神的。這個過程顯然不是面對當事人或證人高喊“看著我的眼睛”那麼簡單、輕鬆和廉價。現代法庭庭審的過程並非像一部部的美國電視連續劇描繪的那樣生動有趣,其中經歷的曲折、糾纏、矛盾以及物質和身心消耗,足以使很多人喪失繼續以法律為業的耐心。
但是,我們別無選擇,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裡,幾乎沒有什麼更重要的東西能超出對一個人的權利(比如財產權,特別是生命權、自由權)的剝奪和限制。換言之,人的財產權、生命權和自由權是至高無上的。對這些權利的褫奪只能是一個慎而又慎的過程。衡量的標準就是我們主張的“公正的法律程序”。
如果說其中還有一個主觀標準的話,那無非就是:假設你自己或你的親友身陷囹圄時,你期待一個司法程序如何公正地對待你,那麼你就會毫無障礙地理解到———你應當怎樣去對待別人。
我們注意到,中國刑訴法中,證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個老大難現象。近年來發生的若干案件裡,各類媒體又開始將這個問題擺在高端決策的檯面上。誠然,證人出庭同時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問題,諸如證人的保護、傳聞排外、交叉詢問、污點證人、證人補償、偽證懲罰等相關配套制度。但是,在這方面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盡快啟動新的司法改革,已經時不可待,迫在眉睫。
其實,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等候一個國家的立法系統工程完善後才能運行。在有些法庭上,我們不是也可以聽到被告對法庭義正詞嚴地說道:請讓××證人出庭和我對質,只要他(她)來,我一個眼神就可以將他(她)擊倒。這話聽上去有點過於自信,但是,仔細想想,倒也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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