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在美國離婚可是件勞民傷財的事,各州的離婚程序又各有所異。本篇就以加州為例,為大家整理出加州的離婚程序與注意事項,真心希望大家都用不到!(本篇旨在分享加州離婚的一般性法律常識,未具任何法律效力與法律諮詢。)
【Who】誰能在加州申請離婚
加州法律規定,加州法院需要對離婚任何一方有管轄權(Jurisdiction),才能有合法判決。因此夫妻中須有一方在加州住滿六個月,且在當地郡縣(County)住滿三個月,即可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Why】在加州申請離婚的理由
美國各州都會要求訴請離婚的一方提出離婚理由,法律上可分為「過錯離婚Fault Divorce」與「無過錯離婚No-Fault Divorce」兩種。加州承認「無過錯」離婚方式,即提出離婚的一方無須證明婚姻破裂是因為對方的過錯或不當行為所致,僅需要在表格上的兩個理由(與對方不合&對方精神失常)中二選一即可。
【What】加州離婚的類型
一般分為簡易型離婚(Summery Dissolution Procedure)與一般離婚(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兩大類,一般離婚又可再分為「協議離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與「爭議性離婚(Contested Divorce)」。
① 簡易型離婚(Summe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雙方已自行達成協議,無須經過法庭審理即可獲得離婚判決的法定程序。
② 一般離婚(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如果不符合簡易型離的婚條件,或者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一致,需要進行法庭審理才可獲得最終離婚判決的法定程序。包含兩大類:協議離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與爭議離婚(Contested Divorce)。
【How long】在加州離婚的強制等待期(Waiting Period)
美國大多數州都有從申請離婚到離婚生效的強制性等待期。因此無法在同一天申請離婚並使之生效。加州的強制等待期為6個月,但實際狀況仍需視個案狀況而定,如果離婚牽涉層面較複雜,則會需要更久時間。
【How】在加州離婚的申請步驟?
Step 1 提交離婚申請書
由夫妻單方或雙方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Divorce Petition)或者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並向法院繳納申請費用。提出方為:申請人(Petitioner)。另一方為:答辯人(Respondent)。
Step 2 送達傳票(Service of Summons and Petition)
遞交申請書後,申請人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答辯人送達傳票及離婚申請書。在簡易離婚中則不存在此步驟(因為是雙方共同提交)。
Step 3 自動禁止令
當離婚申請提出後,法院自動禁止令會立刻生效,其用意在於保持婚姻子女及財產現狀,以待日後裁決。
Step 4 離婚訴訟正式開始
自該日開始,需經6個月等待期,法庭才會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關系才是完全終止。
Step 5 答辯人應答(Answer)
在加州,答辯人在收到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可決定是否針對申請人提交的離婚申請書作出異議答辯(Answer)。此後,雙方即可準備進入法庭聽證階段(Hearing)。
Step 6 離婚協議(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
在申請人將傳票送抵答辯人後,雙方就孩子監護與探視權、贍養費、財產分割等達成離婚協議(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在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後,法官會將該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的一部分。
Step 6-1 發現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
與離婚相關的一些具體資訊的確定過程,如共有財產或個人財產的市價判定等。法庭在確定所有資訊檔案公正無誤後,才會確定具體的審判時間(Step 7)。
Step 6-2 強制和解會議(Mandatory Settlement Conference)
在加州,發現程序結束後、正式庭審前,會先進行一個強制和解會議,離婚雙方及律師都會到場,盡可能在庭審前針對許多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Step 7 正式庭審,下達離婚判決書(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正式庭審,雙方律師將會出示證據和論證,由法官來裁決結果。離婚律師將最終同意文件交給法院,法官最終簽名,6個月等待期一到,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離婚正式生效。下達離婚判決時,法官會要求申請人出席法庭;若申請人沒有出席,法官則會直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宣誓書下達離婚判決。
如果雙方皆簽署判決書,則雙方無需出席法庭。如果法官不同意強制和解會議的協議內容,那麼該案件將會進入訴訟程序。訴訟進行中,雙方律師提出相關證據或協議內容,並由法官就子女監護、探視、撫養、財產分配等爭議問題做出判決。若雙方對判決結果有不服皆可向上級法院上訴(但往往不易扭轉下級法院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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